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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州事变看乾隆朝民变的政府对策

时间:2009-7-24 13:43:08  来源:不详
可一日不备也。国家承平既久,武备营伍,最宜加意整顿”。(卷18)乾隆帝在中后期不断加大军队建设力度。乾隆三十九年山东王伦起事,为严明军纪,他谕令舒赫德将“首先倡逃之驻防绿营兵丁各十余人即正法示众”。[20]在河州事变中,乾隆帝发现“绿营鸟枪兵技艺不精”,遂命各省“将绿营鸟枪弁兵,实力训练,演习准头”,(卷1046)以提高军队的实战能力。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以后,为有效镇压日益频繁的民众反抗运动,乾隆帝又令各地扩充军队。通过这些措施,军队的镇压力和威慑力在当时得到了切实强化。
    (三)严厉镇压秘密社会。与秘密社会关系日趋密切是清代民变的一个重要特征。清中期以后,由秘密社会发动的民变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大、增长快的特点。秘密社会作为民变有效组织手段的趋势日益明显。有鉴于此,清政府在制定民变的政府对策时,始终将秘密社会作为政府所要取谛和镇压的首要对象。在具体政治实践中,相关措施之完善,力度之强大,实所罕见。
    清入关后,民间曾利用结盟来组织反清力量。该时期的结盟组织多以反清复明为口号,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清政府将其视为危害统治的重要因素,予以严厉打击。乾隆帝继位后,一直沿用前朝定例。乾隆十三年(1748年)六月,江西巡抚开泰奏报江西建昌府宜黄县关帝会案,乾隆帝谕示其查办会党结盟案件的原则:“办理此等事件,首以镇静不扰为要,必赴机速而见事明,奸民一无漏网,无辜不致株连则得矣。若存息事之见,亦成酿祸之由,权其轻重,酌以宽严。”[21]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福建巡抚定长认为结会树党之恶习,“诚为一切奸宄不法之根源”,而现行律例中无“结会树党治罪之专条”,[22]奏请予以修订。后刑部定例,对结会树党者“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减一等,被诱入伙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胥役入伙者,照为首例问拟”。[23](P661)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乾隆帝因广东揭阳县年仅22岁的陈阿高纠众40余人歃血订盟结拜兄弟,仅判拟绞候,“殊觉颟顸失当”,“自当另定例条,以示创惩”。刑部寻奏:“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之多,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巨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如序齿结拜,数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卷951)此规定首次明确以人数多寡论罪行轻重,并着重突出了对不序齿结拜的判处,因为年少为首者在群体中极具号召力,其结盟具有更强的政治倾向,势必引起统治者的不安。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台湾林爽文起义爆发,乾隆帝下令追查天地会根源。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台湾彰化县张标、谢志复兴天地会,乾隆帝谕令“遇有台湾地方结会拜盟等案,似此情节重大者,均著加等治罪”。[24]
    秘密宗教始于东汉张角五斗米道,明嘉靖、万历朝开始兴盛。秘密宗教主要流行于民间,其教义有别于正统宗教,内容驳杂,缺乏系统性,正统宗教将其称为“附佛法外道”、“邪教”。“邪教”一词也广为历朝封建统治者所引用。雍正帝指出,所谓邪教者,“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苟不绝其根株,必致蔓延日甚”。[12](卷21)乾隆时期苏州巡抚陈大受将邪教描述为“非僧非道,并不出家,设立教名,哄诱愚顽持斋念佛,烧香膜拜,夜聚晓散”之组织。[25]清政府打击邪教的主要措施有:(1)严定刑律,取缔、镇压邪教。面对日趋活跃的邪教,清朝统治者“立法严以正之”,[26]《大清律例》在沿袭明律的基础上,对“禁止师巫邪术”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并加大了惩处力度。(2)制定查办邪教案的方针。乾隆帝认为地方官应于平时注意预防,消弭事端。办案中,要坚持“宽严得中,轻重合宜”的办案原则,督抚对于办案官员,要“随时留心查察,毋骫法以长奸,毋张皇以滋事,斯为宁谥地方之道”,(卷343)处置案犯要彻底,“一有踪迹,务令绝其根株”。(卷667)(3)对案件、案犯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民间邪教众多,但类型不一,处置方法亦应有所不同。乾隆四年(1739年)十二月,湖广总督班第奏请对不同邪教案犯区别处理。如实系白莲教等邪教者,“自当严拿党羽按拟;如仅借名诓骗香钱,似应分别首从,酌量枷责完诘,交保约束;或系外来之人,递籍收管。被诱人等,免其深求,庶杜挠累”。(卷107)(4)采用灵活多样的侦破手段。清朝当局在破获邪教过程中,绞尽脑汁,曾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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