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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家宋教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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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民主宪政法律思想刍议

时间:2009-7-24 13:44:13  来源:不详
于革命党人要实现其共和之政府,国家之富强,以及人民之康乐的目的而言,无疑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对此,宋教仁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他在1912年7月4日给孙武的信里就说道“弟尝潜观宇内大势,默筹治国方策,窃以为廿世纪之中国,非统一国家、集权政府不足以图存以世界。”可见一开始宋教仁是以集权政府为目的的。但是面对“各省俨成封建”的现实,以及中国的国情现状,宋教仁并未以理想行事,而是提出了折衷主义,即既不行集权制,也不行分权制。对于中央而言,由于“一国行政中央必不能无巨细,皆直接处理之”,所以“不得不有分理之机关”。因此,中央除了掌握“外交、军政、国家财政、司法行政、重要产业行政、国际商政、国营实业、国营交通业、地方工程”外,其余诸如“民政、产业行政、教育行政、地方财政、地方实业、地方交通业、地方工程”等事项应委付于地方官和地方人民公共组织的官治行政主体一地方自治团体。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当时的中国出现“一国行政,苟不悉以属中央指挥,则与地方民意或不合,苟悉以由民意组织,则又与中央政策或难同”的困局同时,对于地方自治的重视,除了可以使“人民直接参与施政,以重民权”外,还可以充分振兴民政。而从前列的地方与中央分管的事项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行政“消极的多,对外的多。政务的多”,而地方行政“积极的多,对内的多,业务的多。”
  应当说,宋教仁所主张的地方自治,即兼顾了国情,又顺应了民意。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代表,一方面国家体制必然要以共和为主,注重民权,所以不能大小事务中央一一统之;另一方面,为了发挥人民的无穷力量,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必须享有更多的权利,所以一些积极业务方面的行政,统统归属地方自治的权限范围。这种既有集权,又有分权的体制,不仅可以避免出现中央权力过大,管的太多,统的太死,使地方丧失发展活力的问题;也可以防止因地方分权太多而导致的地方坐大,中央无力统管的难题,以期达到“一切行政,自能如身使臂、如臂使指、运用自如”的畅达境界。
  从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判制度,到主张政党内阁制,再到提议折衷制下的地方自治,我们可以看到宋教仁是不仅是一个伟大的革命者,更是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斗士。为了建立共和民主的民国,他流尽了最后一滴血。即使在他遇刺之日,在给袁世凯的电文里,我们仍然可以体会到他的拳拳爱国之情,以及注重民权的切切法治情怀。只可叹,宋教仁虽有这种情怀和一整套的设想,但是当时的中国并未给他提供实现这种理想的环境。作为一个伟大的革命先行者,满怀激情理想主义的宋教仁又一次以自己的鲜血说明了一个道理——“悲剧是理想主义者的血统”。他的被杀就是明证。虽然如此,他的民主宪政思想对今天的人仍具有相当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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