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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视角看明王朝的覆灭

时间:2009-7-24 13:44:14  来源:不详
[摘 要]朝建立了细密的税收制度,规定了具体税种,并且实行了颇具成效的财政监督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明朝中后期陷入了财政入不敷出的困境并直接导致了明王朝的衰落,这与政策执行力不足以及统治者不加约束的挥霍有着极大的关系。
  [关键词]明朝 财政财务 税收 政策执行
  
  财政状况是社会运行的晴雨表,能直接反映出政局的好坏。财政的恶化,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直至政权的丢失。从财政角度,我们可以较为楚地看到明王朝灭亡的必然性。
  
  一、明朝的税种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明朝的税种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田赋,即土地税。中国历朝历代都是以农耕为主,所以土地税也自然是税收的最主要来源,明朝也不例外。
  明王朝建立之初就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境,百废待兴,为此,朱璋推出移民垦荒、大兴屯田、奖励垦田、减轻民负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全国田赋粮由此而不断得到增加:洪武14年(1381年)为2610.5万石,至洪武26年(1393年)达到3278.98万石。田赋粮中的米麦,洪武26年将近2608.6万石,弘治时期(1488-1505年)为2679余万石,万历时期(1573-1620年)为2693.5万石。
  与元朝相同,明朝的耕地分为官田与民田,官田约占全部土地的1/7,专指由无地少地的农民佃种的土地;民田则绝大多数为地主官僚所占有。田赋也分两税,按田亩计征夏税与秋税。具体税率为: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一勺=1/10合),民田减两升,为三升三合五勺。民田税轻,实际上于大地主有利,而对佃种官田的农民不利。这就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加大了两极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此外,明朝开国近70年后的正统元年起,规定全国税粮实行折银缴纳,粮四石折银一两解京,开始了田赋以银缴纳的变革。
  (二)工商税收入。明朝主要的工商税收有盐税、矿税等。盐的生产主要以两淮为多,其次为两浙。盐政机关把灶户生产的盐收购过来,称为官盐,然后采取多种销售形式,如引、开中法等。这种方式的食盐专卖,在实行初期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食盐产销制度,盐务秩序也较好,所以官府从中获利颇丰。但是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腐败,商人贿赂官府,贩卖私盐,获取暴利,官府在盐课上巧立名目,大肆搜刮,致使盐政弊坏。
  矿税,是对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等产品的课税。明初严禁采矿,所以矿税并不重要。但后来一方面由于矿产产量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统治者对财货的追求日益热烈,使得征税一增再增。洪武年间银5000余两,永乐年间增至11万余两,宣德年间又增至13万余两,已达到洪武时期的27倍。至万历二十四年,诏开各处矿冶,并派宦官为矿监,到处勘察,勒索钱财,四处为害,人民怨声载道,终于激起民变。
  除了盐税与矿税,明朝的工商税种还有很多,如里塌房税、门摊税、钞关税、渔税、工关税、海关税等。
  
  二 、财政政策的执行
  (一)明朝的财政监督体制。明朝时期政府已经对财政税收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划分,有较为周密的制度安排。但字面上的诏书律令是否能顺利地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可供使用的白花花的银子,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级官员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当时的明朝统治者显然是意识到了这一点,设立了三大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机构: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以及户部十三清吏司。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由于明朝属于典型的封建帝国,因此这些财政机制都具有为君主集权服务的特征,各个监督机构之间,既有分工,也有交叉,财政监督落实到行政区域,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相互制约的监督网络。这些颇具成效的财政监督体制和政策促成了明王朝初期百年的繁荣和兴盛,也鲜明地显现了那个时代的特点。

  然而,明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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