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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元史·刑法志》的
《元亨疗马集》版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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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点校释例

时间:2009-7-24 13:46:31  来源:不详
岁,若将刘温并嫂阿郭于夫丧制中成婚,依法断罪听离,却令本人迎娶胡茶哥为妻,况兼已有条格:“叔叔合收嫂嫂”,若拟刘温亦将胡茶哥求娶为妻,又有钦奉圣旨条画一欵,节该:“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不曾断过如此体例。乞降事。

省部照得来解内,刘二至元九年三月十三日 (公元1272年4月12日),自缢身死,其妻虽是于夫服內信从刘三长兄刘琮,竞于至元十年二月二十日(公元1273年3月10日),与小叔和同接续成婚,即系钦奉圣旨内一欵:“小叔合行接续收继”,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合准以此为定,令小叔刘三将嫂阿郭收继,仍将元定妻胡茶哥依理下财求娶为妻,外据刘宗、刘温所招罪犯,从本路量情断遣。仰照验依上施行。

条文先则谓刘二于至元七年定到未婚妻胡茶哥,次则谓刘二已于至元九年自缢身死,再则谓某路官府于至元十年拟令刘三(注意:非刘二)迎娶其元定妻胡茶哥。然则胡茶哥之定婚夫,究竟为刘二,抑或为刘三?死者为刘二,或者为刘三?初读全文,如堕雾中,竟无头绪。再者,文中数见之阿郭,或谓为胡茶哥之嫂,或谓为刘温(案即刘三)之嫂,前后两阿郭,鄙人初意以为一人,即认为阿郭初嫁为胡茶哥之嫂,夫死之后改嫁刘温之兄刘二,刘二死后为小叔刘温即刘三所收,先后三嫁。惟刘馨珺学棣与党宝海博士两人先后惠告,以为胡茶哥之嫂阿郭为一人,刘温之嫂阿郭为另一人。刘、党两人之赐教,时不同,地亦异,而所持意见,竟不谋而合,诚撼动我心之事也。[5]乃将阿郭之事,参照刘、党高见,推敲再三,以为二君高见与鄙人私意,是非不易断,公婆皆有理,可以并行,以俟高明。兹将彼我两说,说明如下。

请先改正条文内一个错误。案刘二自缢身死日期,引文倒数第五行作至元九年三月十三日,年月日具全,应当可信,而开头第五行作“去年六月内”,应改正作三月。

次说条文内“次男刘二”为“次男刘三”之讹。考本案中胡茶哥定婚夫之名有二。一为官名刘温,此从“刘温先于至元七年问到妻胡茶哥”、“其(刘温)元定妻胡茶哥”、“却令本人(刘温)迎娶胡茶哥为妻”、“若拟刘温亦将胡茶哥求娶为妻”云云可证。另一为小名刘二或刘三。据第五行,为老刘“次男刘二”,但据下文“令小叔刘三……仍将元定妻胡茶哥依理下财求娶为妻”云云,则为刘三。一日刘二,一日刘三,必有一误。又,第五行谓刘二已于去年即至元九年自缢身死,下文更明言刘二自缢身死日期为至元九年三月十三日。据此判断,胡茶哥定婚夫之名,可能为刘三,非刘二,易言之,第五行“次男刘二”疑为“次男刘三”之误。按本文“刘二”凡三见,“刘三”亦三见,假定“次男刘二”无误不改,则虽将下文所见“刘二”与“刘三”作任何组合之更动,本条文仍无法通读.窒碍如故。但若将“次男刘二”改为“次男刘三”,其余五处“刘二”与“刘三”只字不改,则案中诸人关系可以厘,案情可以明朗。此为原文更动最少,而能解决原文前后矛盾之唯一方法。故私意以为“次男刘二”乃“次男刘三”之讹。

惟其人既为“次男”,则其人不曰“刘二”,而曰“刘三”者,不能无疑虑。然此疑虑,时或可解。《典章》本卷前文《婿死,不回财例》条内,马立次男名马三,非马二:下文《嫂叔年甲争悬,不收》条内,路显次男名路四儿,非路次儿、路二。援彼例此,老刘次男不叫“刘二”而叫“刘三”,完全可能。

老刘次男为刘三,刘三“亲兄”刘二,易言之,刘三长兄为刘二,而又有“刘三长兄刘琮”(倒四行)之说者,盖一就老刘之子二人而言,一合老刘两子及老刘之兄之子即刘琮三人而言。刘琮,末行作刘宗,疑有一误。刘琮、刘二、刘三(刘温)应为堂兄弟,大排行,疑刘琮小名刘大,而刘二、刘三为其堂弟。

刘二自缢身死,弟刘三以小叔身份收继寡嫂阿郭,故曰“有婿刘三已将伊嫂阿郭接续为妻”,又曰:“刘温……一面将亡过亲兄嫂阿郭未及周年收为正妻”,又曰“其妻(案即刻二妻阿郭)……与小叔和同接续成婚”。

刘三收继阿郭,条文先则谓系刘二“二七”期间内,即至元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前,但下文谓为至元十年二月二十日。两者明显抵牾。鄙意以为,二七期间内接续为夫妻云云,或谓已行夫妻之实也;至元十年二月二十日和同接续成婚云云,或谓是日始正夫妻之名也。文内有刘温即刘三“将亡过亲兄嫂阿郭未及周年收为正妻”云云。至元九年三月十三日,刘二身死,至元十年二月二十日,阿郭、刘三和同接续成婚,正合“未及周年收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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