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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与范氏义庄

时间:2009-7-24 13:49:54  来源:不详
个人的社会身份地位相关,“贫”与“贱”并称,“贱”必然“贫”,穷人并不构成一个具体的、对国家经济有影响的社会群体。在此之前,中国的慈善机构与西方类似,也是同宗教联系在一起,是以教种善可得福报的“福田思想”为基础,为了出家人、在家人的修善,不以解决因贫穷而造成的社会问题为出发点。
大约从宋代开始,贵贱与贫富脱离开来,社会摆脱了门第大族的支配和庶民专业的贵贱之分。在科举制与政权的紧密结合下,读书人居于最高贵的位置,他们不认为贫穷涉及道德问题,甚至甘心安于清贫。而在这个阶段,经济有了空前发展,社会积累了相当的财富,随之带来经济思想层面的变化,贫民作为一个阶层首次被政府所“发现”。在贫穷清楚地有别于卑贱的时候,贫民问题对宋政府来说成为一个行政问题。自11世纪开始,宋政府开始尝试制定一些长期济贫的政策。由家族或政府创立的非宗教的慈善组织开始出现。这些慈善组织与以往的宗教慈善组织有很大不同,着眼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
范仲淹本人出身贫寒,读书时每日只能以粥果腹;富贵以后,他依然生活简朴,只有在宴请宾客时餐桌上才会出现多种肉食。贫寒的出身使范仲淹对平民比较关注,他的改革方略也包含着“厚农桑”、“减徭役”等降低社会底层贫穷程度的措施。范氏义庄是范仲淹及其后人以自身力量体恤族人,以家族纽带解决一部分人的社会福利问题的尝试。抛开巩固宗族的目的之外,是对政府济贫政策的支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古代儒士的人生理想,家就是国,国就是家,治国以齐家为基础,范氏建立义庄不仅是对家族的保护,也是以服务社会、减轻国家负担为目的的。因此,义庄也受到了政府的欢迎、支持和保护。


范氏义庄以大量田地为财产基础建立,田地由范氏子孙有能力者捐助,所有权移交给义庄,也就是不再归任何特定人所有。这样,义庄有财产基础。义庄还有义庄管理条例和专门的管理人,独立运作,具备了财团法人的基本特征。
从设立目的看,义庄的受益者是范氏族人,八百多年来,只要是居住在本乡的本族人都可以从义庄受益。义庄的救济面虽然受家族的限制,但是受益者的数量还是比较广的。而且,古代的家族范畴也远远大于现代社会的小型家庭。所以,义庄是慈善性的,即使这种慈善的范围比较有限。
以慈善为目的,建立在独立财产基础上,以财产运作来支持慈善,又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范氏义庄的这些特点表明它可以被看做一个初具雏形的基金会。
范氏义庄有着比较严密的运作机制。
义庄有严密的内部规范管理的措施。义庄设有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管理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不受他人干扰。但是,管理人以工作好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在领取报酬前,要有族人证明他工作有效。族人有权告发管理人的不公正行为,由公众作判断。由此可见,义庄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制和与之相配合的监督机制。
在财产管理方面,义庄也有一定的制度,例如:义庄以田租为财政来源,为了公正,不许族人租种义庄的田地。义庄也不买族人自有的田地。
义庄还对受益人即族人有一些监督措施,对于违法义庄规矩的人,有不同的处罚措施,比如罚款、取消获得救济资格、送官等。
义庄有明确的具体目标。义庄保证族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无限制的提供支援,防止族人在应得的经济权益之外侵占义庄的财产。义庄给族人提供的救济有7个方面:领口粮、领衣料、领婚姻费、领丧葬费、领科举费、借助义庄房屋、借贷。但这些救济都是有限的,粮食、衣料、各种费用的领取是定时定额的;借助房屋如果需要修理的,确实无力修缮,义庄才给予资助;借贷不能是经常行为,到时也必须归还。
义庄还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义庄建立之初,范纯仁为了防治有破坏义庄的行为发生,向宋英宗上奏,报告义庄设立的情况,在政府立案,请求政府对损害义庄利益的人按国法判处。宋英宗批准了范纯仁的请求,下令由苏州地方官对义庄进行备案,给予保护。后代范之柔对义庄进行整顿,范允临、范瑶向义庄捐助田地也都是政府批准的。
范氏义庄成功运作了八百多年,但是与其同期或后期出现的其他义庄都不能维持很长时间。自宋代以来,中国的慈善组织经历了几次发展与倒退的循环,始终没有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这与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有关,也与这些慈善机构自身的局限性有关。
就范氏义庄来看,它的受益者限制在本乡居住的本族人内部,虽然它也救助一些与范氏有亲戚关系的外族人,但社会影响力只局限于苏州吴县一带,受益面比较窄。这与现代慈善业调配社会财富的功能差距较大。而且,义庄是小农平均主义思想的实践,平均主义反对剥削,但它只在分配领域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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