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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重审的意义—— 一种历史观向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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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3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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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活动”的演变过程所造成的状况内在地预设着能动性或目的性的主体性尺度。 其次,历史重审的能动性作用内在地发生于历史创造的活动之中。在历史重审中,实践主体以历史活动之多重交互作用为前提、手段和方式而实现着对具体实践活动进程的能动性干预。在这种能动性干预中,实践主体既要在受到诸种相互作用制约的情形下并从这些相互作用所处的实践结构意义出发,对具体的实践活动进行观念形态的总体把握,又要以诸种相互作用的实践结构意义为蓝本,仔细地察检和验校有关统摄此种具体实践之历史总体及其外观的各种描述。这两个方面具有在上述诸种交互作用中实现和强化实践主体能动性的双重作用,并使这种能动性以更加丰富的内容作用于更加广阔的范围。 再次,历史重审是一个历史创造活动不断发生的过程。历史创造活动是一个在特定群体之阶段性具体实践活动与人类总体实践之间、不同群体的具体实践活动之间以及不同阶段的具体实践活动之间等诸种相互作用不断发生的过程。历史重审则是以一种特殊的目的性活动方式处于这些复杂的相互作用之中,使得不同条件的具体的实践活动以一种永无休止地改变着的状态呈现着历史的运动发展过程。 由于以“当代”观照“过去”的感性形式所表现的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具体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永恒的当代意义”,因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就是一个历史重审不断展开的过程。事实上,“历史重审”只能是“当代”活动,“当代”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舞台。“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8](P650)人类活动都是以当代为历史尺度并从过去到未来的无限延伸的历史活动,人自身通过这种活动获得了规定,历史自身则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得以重塑,这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法则。我们绝不能把历史重审庸俗地理解为服务于有限群体意志的“解释历史”,也不能把历史重审肤浅地当作为谋求狭隘利益的“树碑立传”。历史重审的本质是使“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能够在实现不断超越中自觉地把握历史机遇,从而不断地把历史发展推向一个又一个崭新的境界,这就是历史重审作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意义之所在。 三、历史重审贯穿着历史与实践互为对象性的“感性活动”的根本法则,其核心在于实现用发展着的实践理解和创造发展着的历史 我们对历史的把握既不能因循旧唯物主义“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反映形式,也不能囿于唯心主义“抽象的能动性”的主观臆造,而是要从“‘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9]出发。这样,那些似乎以“事物”、“现实”、“感性”等孤立形态外在于我们的“历史”碎片,一旦纳入实践的视界,那孤立存在着的抽象的历史虚构便为过程性的、活动着的、交互作用的历史本真意蕴所消解,那种存在于过程性的实践之中的历史便获得了实践的本来意义。于是,历史与实践成为人的存在和存在方式的同位语。 为了实现对历史的理解,必然把我们关注的焦点进一步导向有关历史重审问题的探究。历史重审所面对的是呈现为过程性流变转化状态的实践(历史)和结构性交互作用状态的历史(实践),即历史性的实践和实践性的历史,其任务是为了审查实践在与历史的互动作用中创造历史的内在机制,审查历史在与实践的互动作用中被理解和被创造的意义。 但是,过程性流变转化状态何以能够为我们的意识所理解呢?无疑,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一种过程,必然表现为某种为人们的某种方式所把握到的存在者于某个内在阶段上的一系列变化。这个被把握到的存在者之所以为人们作为存在者所把握,是因为有一种内在于其自身并在相对意义上使其作为存在者的存在。[②]尽管这个使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存在对我们来说只是某种程度的领悟,但由于存在“总意味着存在者的存在”,[10](P9)因此我们对存在的领悟状态并不妨碍我们所思考的这个存在者是由存在所规定这一事实。诚如斯宾诺莎所言:“规定即否定”。[③]规定既是对肯定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否定的规定。这样,由“存在所规定的存在者”,必定由存在的规定构造着使自己之为存在者的肯定与否定并存的结构状态。于是,过程性流变状态中的存在者也便处于肯定与否定的结构性交互作用状态之中。在上述有关处于过程性流变转化状态的存在者的处境的考察分析中,我们从“过程性流变转化”中看到了“结构性交互作用”的内在蕴意,从而证明我们的意识可以通过过程性流变转化状态的认识过渡到对结构性交互作用状态的理解。 &nbs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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