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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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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5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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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户,以产业抵当,召人保任,官豫给钱,以时日限口数、斤重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岁计。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旧别圈养栈外,仍更栈养羊常满三千为额,以备非常支用’。从之。博文所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人甚以为便”[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1)。熙宁五年(1072)十月,“安石又欲令诸司库务系市易务,行人买纳上供物处,令提举市易司管辖。上曰:‘如此,必致人言,以为所买物不良’。安石曰:‘不如此,则库务公人利于诸路科纳,必非理邀索拣退,行人无由肯揽’。上曰:‘今行人扑买上供物亦易尔。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揽买漆,比官买减半价。不知市易司何故乃致人纷纷如此,岂市易司所使多市井小人耶?’”[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9)
这两则资料清楚地告诉我们:其一,当时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已经像其他部门一样较多地实行了买扑承包制。王安石主张把诸司库务划归市易务管辖,目的是进一步从制度上遏止负责政府购买的诸司库务官吏“邀索拣退”之弊,为行会商人买扑承包政府的购买业务创造更宽松有利的条件,也就是使之更加“肯揽”;而宋神宗则认为商人买扑此类业务“亦易尔”,并无任何障碍。宋政府既然已经通过程博文召募屠户承包羊的供应、宋用臣组织行会商人买扑漆等事上尝到了甜头,收到了节约财政开支和改善供应状况的良好效果,那么更多地在政府购买中广泛实行买扑承包制是十分自然的。其二,政府购买中实行的买扑制与其他领域的买扑制有同有异。其相同之处是必须以家产抵押并有人作保,在交货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方面也有具体规定;其主要的差异之处除了官府预先付款外,承包者竞标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即,如果说在买扑税务、酒坊场等场合竞标者出的承包费越多越易取胜,那么在买扑政府购买业务的情况下,竞标者要的承包费越少,也就是从官府获得的购买资金越少就越易取胜。这就是政府购买时实行买扑制,买羊能够“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买漆能够“比官买减半价”的机理所在。其三,在宋代买扑制的执行中,尽管也有官府强迫百姓买扑的事情,但总体上是以买扑者自愿为前提的。从王博文“募屠户”买扑羊“人多乐从”、“人甚以为便”,以及王安石担心“行人无由肯揽”等情况看,政府购买中的买扑也大致坚持了自愿原则。 在政府购买中实行买扑承包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引进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机制,无论对于提高政府购买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政开支,还是对于改善官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减轻商人遭受的强制性束缚和经济损失,其先进性都是显而易见的。在宋代,以买扑承包方式进行的政府购买可能不占主流地位,然而,如果我们看一下在现代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规范的成功经验,还是我国目前正在试点的实践探索,竞争性招标都是迄今最主要最有效的政府采购方式,能不承认宋代在政府购买中实行招标买扑制的历史价值吗?
总之,政府购买在宋代的发展,是封建国家消费供应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它使政府的财政分配活动更多地与商品货币经济相结合,使政府这个社会上庞大的消费主体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市场运作主体。这既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反过来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研究包括宋代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政府购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认真总结历史上政府购买的经验教训,无论对于今天方兴未艾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是市场经济建设,都不乏独特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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