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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

时间:2009-7-24 13:52:22  来源:不详
的事情,甚至会或明或暗的与国家抗衡,化解国家和基层社会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缓冲剂。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区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到,这些富民更多的会从自身的利益着想:对自家有利的事情,或争或抢,极力为之;对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较少的时候,他们则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据袁采《袁氏世范·处己·官有科敷之弊》载,在应付州县官员的各种钱物需求时,“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己财奉县官,不过就簿历之中,恣为欺弊”,是其更多为一已之利考虑的表现。柳立言在讨论家族问题时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运,但更关心本家的前途[7](P438)。这当然也是出于对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当国家赋役不太沉重时,富民大多乐意承担乡役。基层公吏“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无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私名”役人的出现,就是很好的说明;诡名挟户一直是两宋社会中不可根除的顽疾,也是最好的例证[14](绍兴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认定的精英,他们同样还是乡村中实际的富有群体。在宋代,虽然贫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却有露富忧惧一出于逃避赋役负担的考虑。而无论如何,他们之所以愿意成为带有一些官气的公吏,主要还是出于能够借此与官方接触,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采取各种有利的手段,转嫁或是逃避过多的赋役负担。在这些问题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间的实况往往有很大差异。现存史料,在《明公书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层混乱的文献之中,多有记载乡间富民“豪横”的一面,而在墓志铭、神道碑、行状等史料中,则多有记载其作为“长者”扶贫济困的一面。这些史料本身所显现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为学者所发觉,近来柳立言[7](P435]、邢铁(河北大学2001年宋代经济史研讨会上的发言)两位学者均有讨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聚族而居的乡民,地缘性和血缘性紧密结合,强调睦邻友好。富民充当官方的精英与否,都不会对贫乏不能自存者过分压榨和侵夺。在完税纳粮过程中,如果贫乏者实在无力缴纳,而充当催税乡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纳时,则往往是向较为富有的中等民户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务。所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似乎还有更多的乡间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随着外界事物的发展,不断调整变换自己的
社会角色。换言之,乡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社会形象一一这样的人占大多数。这一社会形象,似乎是结合上述两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应更接近于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要之,由富民治理乡村,其对国家的助益和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确实是很明显的一一赋税赖以征收,国家财政得以在困窘中运行不辍;两宋基层社会也相对稳定。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中消极影响也不少。诸如诡名挟户,转嫁赋役负担;霸占良田,欺凌贫弱;违法犯禁,杀人害物,破坏国家法制;封山占水,强取豪夺,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武断乡曲,扰乱社会,破坏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乡村中常常是以“长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在有些时候隐藏起作为“豪横”的许多行为。换言之,富民治理乡村的社会作用和消极影响是同时并存的。


 
  历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而不用贫民,不但因为富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中间层,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为富民是国家财税所在,用他们承担差役,如果税物丢失或民户赋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到,可以找他们代为缴纳。北宋刘挚以为:“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或者说,富民“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16](《食货上五·役法上》)。司马光则说:“国家旧制所以必差青苗产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17](《乞罢免役钱状》)此外,在讨论弓手时,还有这样的看法:“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为耳目,有捕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16](《食货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说,有恒产者才易于为官府利用。那么,贫者为什么不能担当如此责任呢?这是因为,依赖乡间贫民参与社会治理,或用以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样的举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听从贫民的支派,乡役人在向民间征收赋税过程中,总有一些“钉子户”(多半是豪横的形势户)“顽慢不时纳”[6](食货六五之七九)。贫民承担乡役一般不敢到豪横的形势户家催征,早在中唐时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赋役时“虽见(豪强民户)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的记载[18](《东西两川说》),将他们欺贫怕富的心态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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