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没有相关教案试题
最新热门    
 
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秦律杂抄》规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规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按朝廷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

  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品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考核评比。《秦律杂抄》规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具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品被评为下等,官吏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品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还有产品勒名制度,《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中央政权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根据上面对秦国经济基础的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秦国的社会性质下一结论。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规划和一系列细致的管理制度。而当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地主阶级[(2)f],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毕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这个概念,仅限于农民受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当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3)f],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1)a 《史记·商君列传》。
  (2)a 《史记·甘茂列传》。
  (3)a 《试论秦国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4)a 《朝非子·诡使》。
  (5)a 《史记·王翦列传》。
  (6)a 《史记·秦始皇本纪》。
  (1)b 参阅拙作:《战国法家代表地主阶级吗》,《学术月刊》1991年第3期。
  (2)b 《战国授田制试论》《社会科学》(兰州),1983年第6期。
  (3)b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三秦记》。
  (4)b 《秦会要订补》卷24引《黄图》。
  (5)b 《史记·滑稽列传》。
  (1)c 《史记·秦本纪》。
  (2)c 《史记·商君列传》。
  (3)c 《汉书·食货志》。
  (1)d 《盐铁论·通有》。
  (2)d 参阅罗开玉:《秦汉工室、工官初论》,《秦汉史论丛》巴蜀书社出版。
  (1)e 《华阳国志·蜀志》。
  (2)e(4)e 《云梦秦简初探》第184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e 《续汉书·百官志》。
  (5)e 《学术月刊》1994年第8期。
  (1)f 《“使黔首自实用”新解》,《天津师大学报》1987年第5期。
  (2)f 参阅拙作:《战国新兴地主阶级说质疑》,《社会科学战线》1993年第4期。
  (3)f 参阅拙作:《战国法家代表地主阶级吗》,《学术月刊》1991年第3期。

上一页  [1] [2] [3] [4] [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