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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3)c],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规定:“上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输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政府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负担。商鞅规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都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可以说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者特别歧视。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阻止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的发展。《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样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发展的。

  所以,当战国之际,东方诸国随着工商业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商业都会,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为天下名都”。[(1)d]其中就是没有一处是秦国的城镇。

  许多人在谈及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时,往往举出蜀卓氏、程郑、宛孔氏诸位。其实,由于秦国打击私营工商业者的政策,在兼并六国后,也把他国的私营工商业者流放到偏僻地区。《史记·货殖列传》说:“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秦要灭赵之后,再迁卓氏到蜀,而卓氏“独夫妻推辇”而往,这样要发财致富,比于封君,至少也要十几年功夫。而秦统一后才十二年就爆发陈胜吴广起义,秦政府已无暇顾及打击私营工商业者了。程郑、宛孔氏也是如此,“程郑,山东迁虏也”。“秦伐魏,迁孔氏南阳”。三人至少要到秦朝末年,或由秦入汉之际才发达致富的。所以严格来讲,三人并不能算作是秦国的私营工商业者。

  那么乌氏倮与寡妇清又是怎么回事呢?《史记·货殖列传》说:“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赏,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这乌氏倮并非职业商人,实乃“夫倮鄙人牧长”。而“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估计有安抚北方边境之意。而“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其实为褒奖贞妇而已。总之,二者都并非有秦朝重视私营工商业者的意味。

  秦国一贯奉行压制打击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实际上也就是在全面推行官营工商业的发展,这一点从云梦秦简中有确切反映。

  先是采矿冶铁业。秦律中多处提到铁器,如《金布律》说:“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原字山下加厂加虫]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即将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中的铜和铁上缴,以作为回炉的金属原料。《司空律》明确要“为铁工,以攻公大车”。即要设立铁工作坊,来修缮公家的大车。前述官营采矿冶铁机构还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等。可以说秦国官营冶铁业有相当的规模,铁器的使用也极为广泛。官府甚至还出借铁制农具,《厩苑律》中有“假铁器”条款。

  其次是冶铜和制造各种兵器、用具,还包括制陶业的官府工室。从目前的文物资料看,各类工室分属朝廷、郡、县各级管理,如朝廷直接管理的工室有栎阳、咸阳、雍等国都所在城邑,属郡一级管理的工室有上郡、蜀郡等,县级工室最为普遍,几乎各县一般都置有。[(2)d]《工律》规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累、计桶、升,毋过岁壹。”要求县级工室每年校正一次衡器。据《秦律杂抄》,工室官吏包括工室啬夫、工师、丞、曹长,还有工匠和大量隶臣(奴隶)、鬼薪(刑徒),可见其数量与规模都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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