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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則官府對這些土地所擁有的“所有權”還有什麽實際意義呢?因此,民屯的廢除,從田制的角度看,實際也就意味著作爲公田的屯田的私有化。
    但是,北方所明令廢止的民屯,廢止的是民屯的組織、管理,改變的是屯田民的身份、地位、待遇,而沒有涉及對所屯之田的處理。加之當時地廣人稀,需要督促民眾墾種田地;而在當時人看來,政府擁有對土地的所有權,纔能更有效地對耕種這些土地的田家進行督促,②這也使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尚未提到議事日程。
    西晉平吳之後,對屯田問題的處理再次凸顯,即面臨著如何處理孫吳境內的屯田。同時,北方對屯田的罷廢,雖然這部分田地呈現私有化的傾向,但畢竟不是明確的法權意義上的改變;農民對田地的明確的私有,與事實上的耕種(擁有使用權)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而從上引傅玄的上疏,可知政府不僅沒有因爲擁有土地所有權而有效地督促田家耕作,相反,生產效率變得很低。於是,政府不得不採取措施,來解決這部分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平吳之後,對孫吳屯田的處理,不僅成爲解決這一問題的導火綫,而且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可資借鑑的方法。
《嘉禾吏民田家莂》所反映的孫吳的民屯中,用作屯田的田地屬官府所有,但卻被分成了兩個部分,即常限田與餘力田;而遣兩部分田地,對官府所承擔的租稅負擔也不相同,即餘力田爲官府提供的租稅、錢布負擔比常限田要輕得多。上面我們已經分析,這種差別並非地力所致,這似乎說明官府對這兩部分田地的所有權在認可程度上存在差別。換言之,餘力田雖然也屬官府,但官府一直沒有將這部分田地視作與常限田一樣的田地;從所有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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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晉書·傅玄傅》,第5冊,第1321—1322頁。“課田”在西晉的田制中無疑是一個專稱,但有學者認爲此處提到的“近魏初課田”之“譟田”已是專稱,換言之,在曹魏時出現的“課田”即是專稱。這一看法似欠妥。參高志欣:《西晉課田考釋》(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魏晉隋唐史論集》第l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鄭欣:《曹魏屯田制度研究》(載其《魏晉南北朝史探索》,山東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②  關於這一點,唐長孺先生有很好的分析,見《西晉田制試釋》第二節“占田與課田的解釋”。
 
上說,意味著官府在事實上放棄了或者不再追究自己對這部分土地所具有的完整的所有權,即這部分土地開始私有化。這個私有化的表現,就是租稅量的不同。
    西晉平吳後,要像處理北方的屯田一樣來解決孫吳境內的屯田,而孫吳對民屯的管理方式顯然與北方的民屯不盡相同,即官府明確放棄了自己對其中一部分田的所有權。這一方式爲西晉政府處理頗爲棘手的田地所有權問題提供了借鑑。於是,它借鑑孫吳將民屯之田分成兩部分的方法,以佔田、課田的方式,既徹底解決了田地所有權的問題,又調動了民眾的積極性,有效促使其耕作力農;同時將官僚佔田蔭客合法化,並寓佔於限,完成了對三國分治狀態下的田制的改造和認定。
    有意思的是,在均田制的邏輯下,也是把田地分作需要還授和不需要還授兩類。從理論上說,民戶對永業田可以永遠使用,對口分田則祇是臨時的有條件的使用,一旦丁口情況發生變化,田地即應歸還官府。實施均田制的一個理論前提,是官府對田地具有所有權;孫吳的民屯,官府對田家所屯之田,更是事實上具有所有權,而不僅是理論前提。
    更有意思的是,將土地分作兩個部分的做法,都是在官府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背景下出現的;其次,相對於份額較大的部分而言,份額較小的部分,或者其所承擔的租賦數量較小(如孫吳的餘力田),或者耕者對它的使用更爲固定(如均田制下的不必還授的部分);第三,從對份額較小的田地佔有情況來看,孫吳時,擁有餘力田的田家在所有田家中大約佔到一成上下;①到均田制時,所有人都應當擁有不必還授的田地。這說明對土地的二分,是對官府擁有土地所有權的一種變通;在均田制下,不必還授的土地的存在,更是直接體現爲維護原本即屬私有的土地所有權而採取的變通措施。因此,份額較小的這部分土地,具有私有化的迹象,甚至就是私有性質。
     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對官府而言,還是對民戶而言,對土地的所有權都具有不完整性和不確定性,因此也使這種田制具有過渡性。過去我們更多是從井田制上去追尋田制的淵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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