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没有相关教案试题
最新热门    
 
《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農各部吏民,末作治生,以要利入”的情況比較普遍,如係偶發事例,就不會引起專管屯田事務的大司農司馬芝的不滿和反對。第二,這些情況發生在黃初以來,與“專以農桑爲業”的曹操時期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第三,屯田民外出從事商業等雜事,說明國家開始放鬆了對屯田民的控制。第四,“不有所廢,則當素有餘力”,即屯田事務中出現了剩餘勞動力,這爲他們從事農事以外的活動提供了條件。
    其實,這樣的事情不止發生於大司農所統領的民屯系統,普通百姓中也多有此事。就在泰始五年(西元269年)正月癸巳,頒佈了“敕戒郡國計吏、諸郡國守相令長,務盡地力,禁遊食商販”的詔令。②這與司馬芝的上奏就在同時,但他卻衹強調了典農部民,而不及普通民眾,這一方面是因爲他是典農系列的主管,所以格外注意其所屬的動向。另一方面也因爲普遍民眾的這種行爲是可以被允許,至少不屬於違反制度的行為,而典農部民之所爲卻違反了祇務農而不得從事其他雜事的規定;這種違規行爲,恰恰說明這時對屯田民的管制正在鬆弛,這種鬆弛意味著屯田民開始“普通民眾化”。這個變化開始發生的時間,是“黃初以來”。
募民屯田時,官府要有一定的優待政策,這種優待政策中是否包括對他們的役的減免,不得而知,但這種優待是有時間性的。司馬芝上奏的出現,使我們知道屯田民從黃初以來,
————————
    ①  《三國志·魏書·司馬芝傳》,第2冊,第388—389頁。 
三、民屯的廢止與西晉的田制:關於中古田制演變的一些思考
 
西晉在平吳之後,頒佈了包括占田、課田內容的戶調式。關於占田、課田的內容,學界有過很多討論。一種意見是把課田理解成包括在占田數之內,即課田有五十畝,另有超出課田之外的二十畝。另一種意見認爲課田是在占田之外的田地,即五十畝是課田,另外的七十畝是占田。當然,兩種不同的理解,導致了對民眾所應嚮政府承擔的租稅負擔也有不同的理解。同時,對占田、課田的畝數,我們也祇是依據法令來說的,實際情況恐未必如此。但是,不管怎樣理解,民眾所擁有的田地分作兩部分,當是不爭的事實。從田制的角度來看,爲什麽要將田地分作兩個部分呢?持勞役地租說的學者,當然可以將此追溯到井田制下的公田、私田的劃分上,但是,井田制破壞時日已久,雖不時有人提出恢復井田,終究不過是說說而已,事實上是不可能做到的;況且,從歷史承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兩漢並沒有這樣的傳統。西晉實行這種田制的直接淵源是什麽?對田地作這樣劃分的意義何在(能說明什麽)?爲什麽要在平吳之後纔實行這種田制呢?——也許,把它放到漢晉之間田制演變的過程中,會有助於我們的理解。
    西晉直接繼承的是曹魏的制度。即以曹魏所實行的民屯而言,所屯之田屬官府所有,從事屯田者由區別於普通民眾的另一套系統來管轄,這就把田地和民眾劃分成了兩大部分。但從田制的角度看,自漢以來就有公田與私田之別;曹魏實施屯田時,屯田屬公田,非屯田者屬私田,既淵源有自,又在情理之中。但西晉的占田、課田之分,絕非公田與私田之別。然而,正是屯田的私有化爲我們理解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突破口。
從理論上說,屯田是最能保證耕者盡力墾種的一種方法,同時也是可以有效地限制土地兼併的一種方式。但在事實上卻並非如此。在歷史上,民屯始終不佔屯田的主導,在施行時也是時斷時續。究其原因,這種方式不利於調動耕者的積極性,影響著耕者對地力的維護與保持,進而影響到農業收成。西晉傅玄在其上疏中就提到這一點:
 
        近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非與曩時異天地,橫遇災害也,其病正在於務多頃畝而功不修耳。①
 
由於收穫量變得越來越少,纔強迫田兵多加耕種,企圖通過“多其頃畝”來增加收穫;頃畝的多少可以作爲量化要求的目標,而很難有一種方法能促使耕者都盡心竭力。民屯的田家,其待遇要高過屯田的田兵,但這樣的類似於消極殆工的做法恐怕是共通的。
    有鑑於此,魏晉之際,北方開始廢棄民屯。咸熙元年(西元264年)、泰始二年(西元266年)先後兩次頒佈詔令,罷屯田官爲郡縣,以均政役。廢止民屯,屯田民完全變成了普通民眾,他們向國家所承擔的賦役義務便自然與普通民眾相一致了。與此相關,他們所耕種的這些原本屬於國家的土地,即使沒有作出變成私田的規定,實際上是承擔與私田同樣的租稅;如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