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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南郡緱氏縣的士家也是田兵”,將士家與田兵聯繫了起來。(見其《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5年版,第33頁。)黃惠賢:《試論曹魏西晉時期軍屯的兩種類型》(刊《武漢大學學報》1980年第4期)則進一步對此進行了論證。
    ②  如張澤鹹《中國屯墾史》中冊第一章第四節中說:“魏、吳國內都設有民屯,蜀漢卻始終無此蹤迹。”(第40頁)第三節中說:“孫吳時,屯兵、屯民如何組織生產。記載不很明確。”(第23頁)
    ③  所謂“各地”衹是泛言,其實曹魏的民屯有地區性,並非在其統治境內均有民屯。參柳春藩《關於曹魏屯田的規模問題》,載其《漢魏晉經濟制度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  《三國志·魏書·袁渙傳》,第2冊,第334頁。
 
去,不願被募則可不去。如果此處的“募”完全是強制而絲毫沒有相關的應募的優待,那就談不上“宜順其意,樂之者乃取,不樂者勿彊”了。曹操時,鎮關中的衛覬針對的信中,談到流亡荊州的關中之民重新歸來後,“時四方大有還民,關中諸將多引爲部曲”的情況,在給荀彧的信中提出了應對辦法:
 
        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散放。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若有歸民,以供給之。勤耕積粟,以豐殖關中……又使司隸校尉留治關中以爲之主,則諸將日削,官民日盛。此彊本弱敵之利也。
 
荀彧將此報告給曹操,“太祖從之,始遣謁者僕射監官鹽,司隸校尉治弘農”①。擊破黃巾後,採取強制手段使之屯田,牛犁的供給是確定其與官府分成比例的標準;此處官府以賣鹽所得,為之購置犁牛,是與諸將爭奪還民的優惠條件或手段,所以不可能像對待黃巾餘眾那樣對待這些從荊州返回的民眾,否則就不可能有效地與諸將爭奪這些還民。②這個事例可以說是對上述袁渙所言的證實。西晉傅玄在其所上便宜五事之第五事中建議:“宜更置一郡於高平川,因安定西州都尉募樂徙民,重其復除以充之,以通北道,漸以實邊。”③其時屯田未廢;“重其復除”,即大幅度減免應募前往屯田的民眾的賦稅力役等負擔。接受這些優惠條件,前往屯田的民眾,被稱為“樂徙民”,也說明其並非完全是被強迫。應詹在東晉太興二年上表,稱“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盈庾億,可計日而待也。”④以前許多學者用這條材料來說明屯田客是否需服役;實際上它說明的一般募民屯田的情況,而不是軍事化管理的民屯情況。它說明瞭在募民屯田時,政府給屯田民的優惠政策。當然,應詹所言,主要是想讓東晉政府採取屯田的方式;對曹魏屯田所實施的具體情況,則是言之大概,我們不可過於拘泥,來——坐實。
兩漢、三國的屯田民中,有相當部分來自於“募”。對此,我們過去過多地看到的是名為招募而實為強制的“強制”這一面,但既然名為“募”,就一定會多多少少有一些表示其為“募”的待遇或酬資。漢代在募民實邊時,常常將刑徒免罪爲屯田民,免罪即募的表現。後漢章帝在發生牛疫,穀食連年減少的情況下,於元和元年(西元84年)二月甲戌下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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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三國志·衛覬傳》,第3冊,第610—611頁。
    ②  還民的賦役負擔可能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得到減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也有他們的記錄,參看孟彥弘《釋“還民”》,載《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讀史剳記·走馬樓吳簡研究”。
    ③  《晉書·傅玄傳》,第5冊,第1322頁。
    ④  《晉書·食貨志》,第3冊,第792頁。
 
        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①
 
此雖非屯田,但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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