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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p; 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餘力田”》“表四”,載《慶祝何茲全先生九十歲論文集》,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③  《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第165頁。
  ④  吳增僅撰、楊守敬補正《三國郡縣表附考證》卷八,《廿五史補編》,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3冊,第2951—2954頁。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3冊,第28—29頁、第53—54頁,地圖出版社,1982年。
  ⑤  《晉書·地理志下》,第2冊,第457頁,中華書局點校本1974年版,1982年印刷。
  ⑥  《晉書·職官志》,第3冊,第746頁。
    一個擁有三至五千的縣,其佃田之家至少已有一千七百餘戶,佔全縣戶數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而在大亂之後,地多人少,西晉政府曾採取種種措施,督促民戶力農耕作。在這種情況下,田家似乎不必再從自己的耕種田之外,向政府租種田地。同時,從吏民田家莂中所登錄的田家佃田數量來看,有許多田家的佃田量相當大;他們恐怕在耕種自己的田地之外,未必有能力再向政府租佃田地。
    有鑑於此,我認為《嘉禾吏民田家莂》所反映的經營方式,不是我們所熟知的,像漢代那樣的官田租佃。《田家莂》中對田地以及不同田地所應承擔的不同的租稅米及錢布的詳細登録,反映了官府對田地的管理方式,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田地而是租稅米、錢布的徵繳。這種方式就是官府組織民眾進行耕種的一種方式。①它是官府以“募”——提供給田家以一定的優待——爲前提,動員、鼓勵民眾遷至官府需要開墾的地方(這些地方往往有大片的抛荒地,同時在政治、軍事方面又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根據各家丁口的實際情況,將這些抛荒地按一定的好壞程度,搭配分授給田家;並以這樣的田地分配登記為基礎,向田家徵收租稅、錢布。當然,這一過程一定會帶有強制性。這種耕作方式,也應當是民屯的一種方式,雖然它與我們以往通過文獻而熟知的這一時期的屯田有著很大的差別。②關於這一點,我將在第二部分予以詳述。
    既然明確標明是“吏民”,則排除了軍屯的可能性,應屬民屯。同時,各戶的佃田數量差別很大,而且各人所佃田地又非常分散(每人所佃之地大多分成若干町);遣與我們所熟知的這一時期的民屯情況也存在很大差異。因此,有必要對《嘉禾吏民田家莂》所涉及的許多具體問題作一些推測和考釋,以期於能從整體上對這些問題有所認識和把握。
吏民田家莂中所登錄的土地原本是官府的土地。之所以會出現大面積的官地,與漢末的戰亂有直接關係。司馬朗在作曹操的丞相主簿時,主張復井田,其理由是:“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爲公田,宜及此時復之。”③他雖然說的是北方的情況,但“土業無主,皆爲公田”,即將無主之田視作公田的做法在當時卻具有普遍性;直到隋實施均田制時,無主荒地和死絕戶的田地仍被視作公田,可任人“射”,即要求被授予。三國時期在實施屯田時,其田地來源也主要是這些因無主而被視作公田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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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上引邱東聯文已指出:“這批券書直接地反映了文獻中記載的孫吳政權實行民屯制情況。”但作者對此不僅未加論列,相反,從作者對田制的解說、對賦稅的理解上,可以看出他並沒有把它當作屯田制來看待,而是混同於一般的租佃。
    ②  關於三國時期屯田的一般情況,可參張澤鹹《中國屯墾史》中冊第一章,農業出版社1990年版。
    ③  《三國志·魏書·司馬朗傳》,第2冊,第467—468頁,中華書局1959年版,1982年印刷。
    二年常限田和餘力田都是屯田民從官府“領”得的田地。①募民或率民屯田具有組織性(不論其組織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如何)。在田家領地時,不同地力的田地要大致均勻搭配,所以在吏民田家莂中所登錄的各人所佃的田地都較爲分散。應募前來的田家,會得到相應的優惠條件,這表現在,第一,把田家所領得的田地分成兩部分,常限田是按照耕種官地的規定,徵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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