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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無田者到肥饒處,並給予種種優惠而稱為“募”,也可見“募”之含義。因此,曹魏、孫吳存在這種更具“募”的特性的民屯方式,可謂淵源有自,它不僅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恐怕是當時民屯的一個主要方式。如果我們把曹操破黃巾、以其資業及降附口實行軍事化管理的屯田視作民屯,那也是在特定條件下的一種特殊的方式,未必有多大代表性。
    與此相關,對屯田民的服役問題也可以有些新的認識。
這個問題,過去爭論較大。一種意見認為不必服役②,另一種意見則相反,認爲屯田民也需服役③。既然民屯並非祇有一種,對屯田民是否服役的問題,也就應當分別作具體的分析。許下那種軍事化管理的民屯,屯田民要將其收穫物與官府四六分成或對半分成④;在如此沈重的租稅之下,他們不可能另外再向國家承擔役的義務。從制度的層面來說,田兵不必向國家服役,負擔與田兵一樣重的這種屯田民也應當不必服役。⑤因此,祇有官府通過提供一系列優惠條件招募百姓前往屯田的情況,纔有屯田民服役與否的問題。但以往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因爲沒有認識到這種區別,自然不易有較恰當的理解。最典型的一條材料就是毌丘儉、文欽在起兵反司馬氏時,所上表文中列舉司馬氏的第十一條罪狀,稱“募其屯田,加其復賞,阻兵安忍,壞亂舊法”。唐長孺先生認為這是司馬氏違反了屯田戶不服兵役的規定⑧,高敏先生則認為屯田民本需服役,司馬氏募其爲兵,以免除徭役、賦稅爲獎勵,破壞了屯田制。⑦但從表文所言,我們並不知道“募取屯田”之“屯田”所指究竟爲哪一種屯田民,所以恐不能據此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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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後漢書集解》卷三,上冊,第80頁,中華書局1984年影印虛受堂本。
    ②  唐長孺:《西晉田制試釋》“曹魏屯田制度的意義及其破壞”一節中,特別談到了“當時屯田戶可免兵役”,見其《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第4l一42頁,及第4l頁注l。
    ③  參高敏《關於曹魏屯田制的幾個問題》第三節“關於曹魏屯田制下的屯田民有無徭役、兵役問題”,載其《魏晉南北朝經濟史探討》,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張澤鹹:《中國屯墾史》中冊第一章第二節。
    ④  直到西晉泰始年間,纔有人提出要改變田兵與官府的分成比例。《晉書·傅玄傳》載,其時發生水旱之災,傅玄上便宜五事,其中第一事曰:“耕夫務多種而耕暵不熟,徒喪功力而不收。又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臣愚以爲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與宮中分,則天下兵作歡然悅樂,愛惜成穀,無有損棄之憂。”(第5冊,第1321頁)
    ⑤  參唐長孺《<晉書·趙至傅>所見的魏晉士家制度》。當然,制度是一回事,實際情形又是一回事,田兵也屢被徵發出征,參前引黃惠賢先生文。
    ⑥  唐長孺:《西晉田制試釋》,第4l—42頁。
    ⑦  高敏:《關於曹魏屯田制的幾個問題》,見其《魏晉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第45頁。
 
我們還發現,為研究者屢屢引用的反映屯田客服役的事例都發生在曹魏文帝以後,而明帝時任大司農的司馬芝,在泰始年間針對“諸典農各部吏民,末作治生,以要利入”的情況,上奏明帝;其中所及,最能反映制度的變化。他說:
 
        武皇帝特開墾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自黃初以來,聽諸典農治生,各爲部下之計,誠非國家大體所宜也……富足之由,在於不失天時而盡地力。今商旅所求,雖有加倍之顯利,然於一統之計,已有不貲之損,不如墾田益一畝之收也。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獲刈築場,十月乃畢。治廩繫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爲農事也。今諸典農,各言“留者爲行者宗田計,課其力,勢不得不爾。不有所廢,則當素有餘力”。  臣愚以爲不宜復以商事雜亂,專以農桑為務,於國計爲便。
 
“明帝從之”①。這段史料可說明以下情況:第一,“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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