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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內容提要:《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的田地性質的認定,會直接影響我們對這批簡的認識。根據相關情況,我們推測這些田地屬淵源有自的民屯之一種,在文獻中也有較為充分的證據,這使我們認識到曾長期被忽視的民屯存在著的多種形式,同時更促使我們對中古田制的演變作進一步的思考。
關鍵詞:嘉禾吏民田家莂  民屯  田制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首次對長沙走馬樓吳簡進行了系統、大量的正式刊佈。①這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重視。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中所涉及的許多問題進行了考釋和推測,為我們進一步深入認識這批材料,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這批簡所涉及的內容雖然很多,但其中最爲關鍵的問題是“莂”中所登錄的田地的性質;其他諸如賦稅制度等問題以及對簡本身的認識,都需要以解決這一問題爲前提。祇有把它放到漢晉間土地制度和耕作制度的變化中進行考察,纔可能得到較爲正確的理解。
一、《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田地臆測
《吏民田家莂》詳細登錄了每個佃田者所佃的田地町數和總的畝數,以及根據其所登錄的田地所應繳納的租稅、錢布。所登錄的田地分作常限田和餘力田兩大類,每一類之下又分作旱田和熟田(熟田也稱作定收田)兩種。無論是常限田項下的旱田還是餘力田項下的旱田,田家所納錢布都相同;而同樣是熟田,常限田項下熟田和餘力田項下的熟田,所應繳納的錢、布雖相同,但按畝繳納的租稅米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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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從長沙吳簡整理者公佈的相關材料來看,《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的田地屬官田性質。①既然是官田,就當然地被多數學者認定為官田出租,即它反映的是政府將官地租佃給吏民進行耕作,以收取地租錢物這樣一種歷史現象。這也是目前學界的主流意見。②但是,這些租佃官地的吏民,除承租官田外,還有沒有自己的私田?如果有,這些私田為何沒有登錄?在當時的生產力條件下,他們是否有能力同時既承租官田又耕作私田(據“莂”中所錄,有的田家的佃田數量相當多)?如果沒有私田,數量如此之多的吏民為何要承租官田?——顯然,用“官田出租”很難解釋這些問題。
    既然是官田出租,這批“莂”也就當然被視作租佃契約。③但也有學者據其形制(《田家莂》比其他一般的簡都要大,可以說是一種很特別的簡),對此進行了反駁,認為當時的吏民與官府的契約關係還沒有發展到這種程度。其次,從租稅、錢物的繳納量上看,雖然熟田較重,旱田較輕,但我們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還不足以說所佃田地的性質。④
    因此,《田家莂》中所登錄的田地雖屬官田,但把它簡單地理解成官田出租,恐怕不夠全面,有欠準確。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一書的整理者將莂中出現的“佃田戶主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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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邱東聯:《長沙走馬樓佃田租稅簡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1998年第4期)就明確說:“無論‘常限田’,抑或‘餘力田’,其所有權歸官府,即國家所有制,佃戶則祇有使用權。”(第76頁)按,雖然是官田,但簡中出現的佃家的“佃”,應當理解成“耕作”;因此又作“田家”。這種理解與這一時期的文獻中所涉及的“佃”的意義完全相合。
    ②  《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這是嘉禾四年長沙郡臨湘侯國(縣)田戶曹官吏製作的一種莂券,莂券記錄了居住在當地的州郡縣小吏與百姓佃租官家田地的塊數、畝敷,當年受旱與正常收穫的田畝數,按照規定繳納米、布、錢的數目及付給倉、庫的官吏的姓名與時間。”“《嘉禾吏民田家莂》,提供了關於孫吳時佃田與賦稅制度的重要資料。嘉禾四年,田家向官府佃租的田地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二年常限’,一種是‘餘力田’。”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第7l頁。另參上引邱東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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