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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p;  ③  高敏:《論<吏民田家莂>的契約與憑證二重性及其意義》(《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對此進行了修正,認為它既是土地租佃的契約,又是繳納租稅後的證明和收據。但這種修正,對我們認識這批簡,意義似乎並不大,因為契約本身就應具有憑據的作用。少華:《長沙三國吳簡保護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該文係2001年長沙簡牘國際研討會會議論文)提出,應把它視作核點賬簿。案,它們能起到核點賬簿的作用是肯定的,但似不能將它們視作核點賬簿;一方面,核點賬簿似乎不必使用“莂”這種文書,同時,契約本身就具有核點的作用。因此這一提對我們認識這批簡恐怕也不會有實質性的推動。
    ④  上引邱東聯文中認為:“孫吳的田租高達三分之二,即六成多。”(第77頁)這個比例是邱先生根據漢代的畝產量與吳簡中所記吏民繳納的數量進行比較得出的。但是,孫吳當時使用的容器是“吳平斛”,如“領二年郵卒田六頃五十畝,限米二斛,合為吳平斛一千三百斛[5—1635]”;“領二年四家衛士田七十五畝,畝收限米二斛,合爲吳平斛米一百五十斛[5—1669]”(見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所引,刊《文物》1999年第5期,第38頁)。“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年稅吳平斛米十三斛四鬥四升爲稟斛米十四斛被”[2322](見上引宋少華:《長沙三國吳簡保護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吳平斛與漢代所使用的容器存在著怎樣的關係,目前尚不得其詳;所用容器既然不同,斛數之間的比較就沒有意義。
名”作了一“嘉禾吏民田家莂人名索引”①。列入索引的佃田戶主共有1700人,其中當然不排除同名同姓的情況,但據蔣福亞先生的統計,姓名、地點、身份完全相同者共有九例②;可見同名同姓而為同一人者,數量很少。同時,按照整理者的編號,嘉禾四年田家莂共有782號,五年共有1269號,無年份標識的有90號,三者共計2141號;有些殘片雖然不能判明其是不是一戶佃田者,但比“人名索引”多出三百多號。從這兩個因素來考慮,“人名索引”中登錄的1700多戶,基本可以視作已經發現的吏民田家莂中的佃田戶數。嘉禾四年田家莂的前面有一支都莂,作“南鄉謹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別頃畝旱熟收米錢布付授吏姓名年月都莂”[四·一],說明以下所列是臨湘侯國(縣)所屬南鄉的佃田收入。雖然嘉禾五年沒有這樣的都莂,但從莂上田戶曹核校者與四年大致相同,以及這批簡都同出一地等情況來看,這些簡應該都屬臨湘侯(縣)下的某鄉(由於五年田家莂中所列各簡均無標明鄉貫的“都莂”,因此這些登錄的田家應當同屬一鄉)。另外,整理者通過對嘉禾四年、五年莂中所出現的丘名的比較,指出“走馬樓出土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不是某個鄉的田家莂的全部,而祇是其中之一部分”③。這一認識是很正確的。
關於孫吳嘉禾時期長沙郡臨湘縣的戶口數,未見明確記載;我們祇能根據其他相關情況加以推測。《續漢書·郡國志四·長沙郡》、《宋書·州郡志三·湘州·長沙內史》都對長沙的屬縣、戶數有所記載,但無論是所轄地域,還是所管戶數,都與孫吳時期的情況相距較大;與孫吳長沙的轄區最爲接近的,是西晉時期。將《晉書·地理志下·荊州長沙郡》與《三國郡縣表附考證·荊州長沙郡》以及《中國歷史地圖集·三國西晉時期》的孫吳與西晉“荊州幅·長沙郡”兩兩比較,即可看出這一點。④西晉長沙郡“統縣十,戶三萬三千”⑤;孫吳嘉禾年間長沙郡所領縣數與西晉長沙郡所領縣數或許有差別,但實際轄區及其戶數,相差不會太大。如此,則臨湘縣作為長沙郡的治所縣,我們估計其所領戶數在三千至五千之間,大概不會過於離譜。晉的郡設置職吏、散吏的數目,以五千戶、萬戶爲標準;縣則以三百戶、五百戶、千戶、千五百戶、三千戶為標準。縣下所置之鄉,以五百戶(一鄉)、三千戶(二鄉)、五千戶(三鄉)、萬戶(四鄉)為標準。⑥從以上劃分等級的標準,可知在長期分裂、征戰之餘,西晉一般郡、縣所領戶數實在有限。這也可以佐證,我們估計臨湘縣戶數在三千至五千之間,不會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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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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