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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家莂中的田地理解成屯田可以成立的話,則大規模募集百姓來此地屯田,所屯之田都應是無主公田,都可視作荒地。(雖然有熟荒和生荒之別,但在當時情況下,都會被視作荒地。)更重要的是,既然是“行有餘力”,則餘力田似乎不應多於常限田。但也存在著許多相反的情況,如簡[四·一七二],田家佃田凡九十五畝,其卅五畝二年常限,其六十畝餘力熟田;簡[四·一七三],田家佃田五十一畝,其十一畝二年常限,其四十畝餘力。如果把常限田理解成對田家承租數量的限制,雖然常限田與餘力田之間的多少關係可以不再被考慮,但田家與田家之間常限田的數量相差非常之大,如簡[四·二二一]田家佃田凡一頃十三畝九十步,皆二年常限;而簡[四·二一三]田家佃田凡一頃一十五畝,其十二畝二年常限,其一頃三畝餘力火種田;這實在很難反映出“限”的意義和作用。因此,把餘力田視作對田家所領田地差別的一種補充或補償或許更為妥當(這種作為補充或補償的田地在土地所有權的變化中具有特別意義,其優惠性質更是不言而喻);事實上,九成的田家都祇有常限田而沒有餘力田。
總之,我們認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所登錄的土地,是政府組織民眾進行耕種(我們認為這也是屯田的一種形式)時,按地力不同搭配分配給屯田民眾的田地;《吏民田家莂》是政府分配土地以及根據不同地力以徵收不同租稅錢布的登記冊,當然也具有契約的作用。正因為是屯田,纔如此正式,其形制纔如此特殊。每位田家的田地之所以如此分散(分作若干町),是政府搭配分配田地的結果;嘉禾四年、五年的佃者大多不同,主要是由被組織的屯田者係分期分批前來所致;至於相同的人而在嘉禾四、五年所耕作的田地不同(即使我們排除同名同姓不同人的可能性;當然,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可能是在某種情況下,對民屯所耕種田地所作的局部調整,所以這種情況出現得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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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參王子今《試釋走馬樓簡“餘力田”與“餘力火種田”》,未刊。
    ②  《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餘力田,大概是田家‘行有餘力’而自行開墾的荒地,文書中多寫作‘餘力火種田’。”(《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第71頁)另參上引邱東聯文,第75頁。蔣福亞先生對此觀點進行了詳細論證.並對高敏先生將餘力田視作對吏的優待的看法進行了有說服力的駁正,見其《<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餘力田》。

二、漢晉間民屯的形式
 
    《吏民田家莂》反映的這種屯田方式,文獻中也有反映,祇是未引起我們的充分重視。
    關於三國時期的屯田,目前學術界認為可以分作兩種,一種是軍屯,一種是民屯。軍屯又可分作戰士屯田和士家屯田。如曹魏時的軍屯,一種是田兵,即專門從事耕種的軍隊,其收穫物要與官府分成;另一種是戰士屯田,他們是且耕且戰,將收穫物當作部隊的積蓄,不存在分成的問題。①而關於民屯,蜀漢是否存在,因史料所限,學界還沒有明確的認識;對孫吳也知之甚少②;最爲人所熟知的,是曹操破黃巾後,在許下所實施的屯田,即以“得賊資業”爲物質條件,以降附者爲基本的屯田民,先是計牛輸穀,後改爲分成租(用官牛者四六分成,不用者對半分成),並將這種屯田形式向各地推廣。
    當然,對屯田的這種分類,是研究者對它的認識;在當時人看來,未必有如此細密的區分。就民屯而言,即使我們認為許下屯田確屬民屯,也是一種軍事化管理的民屯;同時這也未必是惟一的民屯方式,甚至恐怕不是最具代表性的方式。曹操在破黃巾之後,以所得資業和降附人口,進行軍事化管理的屯田,這是可以理解的;但隨後在各地展開的民屯中③,未必都會具備這樣的條件。通過《吏民田家莂》和相關文獻,我們可以知道當時至少還存在著其他的民屯形式。
從曹魏募民屯田的事例中,可以發現這之後的許多“募”都不同於募民屯田許下的“募”。如袁渙在給曹操作沛南部都尉時,“是時新募民開屯田,民不樂,多逃亡。渙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遷,不可卒變,易以順行,難以逆動,宜順其意,樂之者乃取,不樂者勿彊。’太祖從之,百姓大悅。”④這條材料屢爲人所引,用以說明屯田民是出於被迫,以及他們對這種迫使的反抗。但從“樂之者乃取,不樂者勿彊”來看,袁渙勸曹操放棄的是強制手段,而不是連帶放棄了“募民開屯田”之舉。換句話說,在募民開屯田時,願意被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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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唐長孺:《〈晉書·趙至傳〉中所見的曹魏士家制度》推測“居於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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