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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圖三五)。見《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第三節,《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第32頁。
    ③  租米、稅米並非每簡均予注明,但從有注明者,可知其名稱之異。如四·五八七簡,常限熟田二畝,共需納米二斛四鬥;餘力熟田五畝,畝納米四鬥五升六合,斛加五鬥,共需納米廿一斛七鬥二升六合。“其二斛四鬥稅米,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付倉吏鄭黑畢,其廿一斛七鬥二升六合租米,四年十一月九日付倉吏鄭黑畢。”
    我們既不考慮租、稅這樣的名稱差異所可能具有的實質差異,也不考慮量衡方面的實際情況,更不用漢、魏、晉的租稅額度與此進行對比,在同一地區、同樣都是熟田,而田家所繳納的租稅額度會如此懸殊(嘉禾四年幾近三比一,嘉禾五年則成爲三比一),正說明瞭孫吳存在著以優惠條件募民屯田這種民屯方式。  
二年常限,有人理解成田家向官府租種土地的時限。從農業耕種的規律來看,這種可能性很小。以二年為期,雖然可以再續期,但田家怎麽可能對田地精心照顧,以保持其地力呢?揆諸現在“包產到戶”對土地承包期限的規定以及臨近期限時出現的種種問題,也可以反證這不太可能。①還有人認為這是對田家租種田地數量的限制,但從田家莂中所登錄的田地數量來看,差距很大,似乎反映不出“限制”的作用和意義。其實,二年常限田是指以二年為周期,進行輪耕或休耕的田地。漢簡中已有“二年田”的說法②,吳簡中也有“二年田”的說法。如“領二年郵卒田六頃五十畝”[5—1665],“領二年四家衛士田七十五畝”[5—1669]。③而江南稻田的耕作方式,也需要這樣的休耕。④從耕作的角度看,餘力田也可能需要休耕,但絕大多數餘力田祇標明“餘力田”,而對其是否需要休耕不予標出,衹有很少一部分標明瞭“餘力火種田”,如簡[四·四六三],田家佃田合一頃一十九畝,其廿六畝二年常限(其中廿四畝旱,定收即熟田二畝),其九十三畝餘力火種田(其中五十三畝旱,四十畝定收即熟田);餘力火種田又分為旱田與熟田,因此,標明“火種田”者,不是強調地力的差異,而是強調需要休耕。但由於對餘力田徵收的租稅額已大爲減輕,故官府不再考慮餘力田是否休耕,即餘力田是否休耕,官府都不再因此而調整其租米錢布的負擔;對常限田之所以要標出“二年常限”,可能就意味著,在休耕期間,官府要減免其租稅。簡[四·六五九],田家所租者均爲火種田,皆二年常限,其內又分作旱田、熟田。既然常限田是指輪耕,那麽就沒有必要再用“火種田”來指休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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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高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所見“餘力田”、“常限”田等名稱的涵義試析》認為“二年常限田”是指“固定按畝收取的稅額二年不變”(第104頁)。案,稅額是契約訂定的一項重要內容,稅額變化,也就意味著契約的變化。因此,高先生反對將二年常限理解成租佃田地的時間,就失去了意義。
    ②  吳榮曾先生在為2001年長沙簡牘國際研討會提交的會議論文《孫吳佃田制中的租賦間題》中,首先提出了二年常限是耕作二年,進行輪休之說,並引《居延新簡》E.P.T 51:119“北地泥陽長寧裹任二年田一頃七畝,租廿四石”為證。但此後吳先生又對該文進行修訂,並在羅新先生主持的吳簡研討班上作了報告;在此次報告中,他表示要放棄這一說法。
    ③  見上引王素、宋少華、羅新文,《文物》1999年第5期,第38頁。
    ④  關於江淮水田用火耕水耨的方法進行耕作,需要休耕的問題,西嶋定生有詳細的研究,參其《中國經濟史研究》第一部第四章(漢譯本,農業出版社1984年版)。他認為當時水田採用“刀耕火耨”的辦法,就是要進行一年休閒的直播式耕種;當然,“一年休閒”與吳簡中的“二年田”含義是否相同,還需要再進行深入研究,但“二年常限”是指輪耕,當無大誤。
    對餘力田的理解,也存在著分歧。一種意見認為這是家有餘丁之田。①但從登錄方式以及按地力、頃畝爲原則來繳納稅錢物上看,作這種區分前無成例後無延續;佃者是一個人,而沒有標出佃耕“餘力田”的“餘丁”名字;同時,作這樣區分的意義何在?另一種意見主張這是田家行有餘力而開墾的荒地。②但為什麽會登録開墾的荒地卻不登録私田?在當時的生產力條件下,田家是否還有“餘力”開墾荒田?既是墾荒,其中爲什麼會有熟田?如果我們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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