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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稅較重,即畝納一斛二鬥;另外一部分田地以餘力田爲名,大大減輕其租稅負擔,祇納其常限田的三分之一。第二,田家所領的熟田和旱田也要大致搭配。這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旱田的地力不如熟田,另一方面旱田的繳納物要遠遠低於熟田。
此處的“旱田”本作暵田或熯田,是相對於稻田而言的,也就是與水田相對舉的陸田。司馬芝在曹魏明帝作大司農時,上奏稱:“夫農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獲刈築場,十月乃畢。”②傅玄在晉武帝泰始時上便宜五事,其一曰:“耕夫務多種而耕暵不熟,徒喪功力而無收。”③司馬芝、傅玄所說的都是曹魏和西晉初年所控制的北方地區的情形。《說文解字·日部》:“暵,乾也。耕暴田曰暵。”段玉裁注曰:“暴田曰暵,因之耕暴田曰暵。”並引《齊民要術·論耕》爲證。④暵、熯二字屬“字有分見而實同者”⑤。所謂“耕熯”或“耕暵”,都是指旱地種植。而司馬芝“耕熯種麥”,更是明確將“耕熯”與“種麥”聯在一起,用以說明其所指旱地種植物是小麥。晉室南渡,局促於江南。太興元年詔稱:“徐、揚二州土宜三麥,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種,至夏而熟。”⑥江南揚州也是熯地種麥。西晉杜預在乎吳之前,上書言陂之爲害,稱:“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雲此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⑦這種將田地分作陸田與水田的方法,至唐猶然。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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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上引王素、宋少華、羅新文所引[5—1669]號簡:“領二年四家衛士田七十五畝,畝收限米二斛合為吳平斛米一百五十斛。”(《文物》1999年第5期,第31頁。)據此,可知從官府得地稱“領”。
    ②  《三國志·魏書·司馬芝傳》,第2冊,第389頁。
    ③  《晉書·傅玄傳》,第5冊,第1321頁。
    ④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經韻樓本,1981年版,第307頁。
    ⑤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481頁。
    ⑥  《晉書·食貨志》,第3冊,第791頁。
    ⑦  《晉書·食貨志》,第3冊,第788—789頁。
    ⑧  《唐開元廿五年令·田令》將田地分作陸田(桑、柘、縣[絲?]、絹等目)、稻田、麥田(見戴建國《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刊《歷史研究》2000年2期,第37頁,“因舊文以新制參定”之第7條).關於“諸屯田應用牛之處”中規定:“土軟之處,每地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強硬之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其營稻田之所,每地八十畝配牛一頭。”(同上,第39頁,“令不行”之第39條)參《通典·食貨二·屯田》(中華書局影印十通本,1984年版)第19頁。另《通典·食貨二·田制下》所載開元二十五年田令中,有“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第16頁)
    旱田收成也比稻田要差許多,但與遭受旱災之田還是有本質區別的——為了給屯田民以優惠,於是就將暵(熯)田當作遭受旱災之田來對待,所以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特別注明是因“旱敗不收”,因此纔不收田米、減納錢布;並且在《嘉禾五年田家莂》中又特別標明“旱敗不收布”、“旱田不收錢”。按照慣例,當發生災害時,官府要根據受災的程度,對災民所應繳納的錢物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減少,乃至完全蠲免。遣種把暵(熯)田作為臨時出現旱災的情況來處理的,就是爲了以這種名目扮屯田民以優免。當然,這樣的優免恐怕有時間性,過若干年之後,這種田地就會完全當作正常的暵(熯)地或陸地來徵納錢物,而不再當成旱敗不收之地。造就是在田家莂中沒有標明暵(熯)地或陸田而標成“旱田”或“旱敗不收”的原因。同時,這也說明這樣的處理方式,具有臨時性和地區性。
    之所以要用旱敗的名義來優免暵(熯)地或陸田,是由於這類田地確實很容易因旱而減收乃至不收,它們不僅更大程度地依賴於灌溉,而且灌溉與否對其收成的影響很大。西晉傅玄在其所上便宜之四中說道:“近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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