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没有相关教案试题
最新热门    
 
《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时间:2009-7-24 13:53:19  来源:不详
實,北魏田制的“設計者”,對西晉情況的瞭解,應該要遠遠超過對井田制的瞭解。
————————  
    ①  根據蔣福亞先生的統計,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嘉禾四年租佃畝積及其租佃名稱較爲楚的約614戶,其中81戶租佃餘力田。”(上引文,第246頁)有餘力田的田家佔整個田家的13%。蔣先生統計的嘉禾五年有餘力田的田家有114戶(第247頁),除去殘簡及均爲旱田和畝收五鬥八升這一特別情況,總的戶數爲1155戶,有餘力田的田家在全部田家中佔到近9%。從田地佔有的實際情況看,嘉禾四年餘力田在全部田中佔近9%(見該文“表二”,第248頁),嘉禾五年的比例則是2%強。
 
    關於中國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問題,過去學術界曾展開過激烈的爭論。大致而言,有兩種看法,一種認爲是土地國家制,一種認爲是私有制。
古代中國的法權觀念與西方的法權觀念有相當大的差別,逭一方面表現爲國家的強制力更大,可以用強制手段將本屬個人私有的土地予以剝奪(這類例子舉不勝舉,最著名者如八旗圈地);這還不考慮死絕戶或無主荒地之歸國有,也不考慮所謂抄家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又存在著將國家土地(稱作官地或公地)私有化的情況;這也不考慮個人之間存在的土地所有權的含混乃至轉移,如所謂永佃權的問題等。這就使這一問題變得異常複雜。我們祇有因時、因地、因情而進行具體的研究,纔可能對這一問題有一具體的認識和理解;對它進行泛泛的定性的論說,不僅使複雜問題簡單化,同時也對我們認識問題毫無助益。因此,我們不僅要注意公田、私田的劃分,還要注意二者之間的轉化。漢晉間屯田制的變化,正爲我們提供了私田公田化和公田私有化的例證。”當然,在田地官有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現私有化的田地和完全屬官府所有的田地的劃分,而且遣部分私有化的田地,又一定會成爲整個田地私有化的先聲或契機。可以說,雖然存在土地官有、私有的並立或轉化,但從總的趨勢上說,其主流卻是官地的私有化和田地私有的維持。這或許是農業社會中,農業耕作得以持續發展的一個前提。
————————  
    ① 柳春藩:《論漢代“公田”的“假稅”》(載其《秦漢魏晉經濟制度研究》)已指出在漢代“假民公田”中,存在政府給予百姓田地的情況。高敏:《論漢代“假民公田”制的兩種類型》(載其《秦漢史探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又明確將此稱爲“授田型的‘假民公田’”。漢晉間將作爲公田的屯田予以私有化,可謂淵源有自。
 
附記:本文提交本所學刊後,承林甘泉先生審閱。他對“二年常限田”和“餘力田”提出了自己的意見,認爲:
 
        “二年常限田”與“餘力田”的區別是一個重要問題,作者認爲“二年常限是指以
    二年爲周期,進行輪耕或休耕的田地”,休耕之說可從,但“常限”何解仍未說明。把
    “常限”與“餘力”聯繫起來考慮,似可認爲,募民屯田,田家授田有固定配額,故曰
    “常限”。在配額之外,如有餘力,可申請多領地種,這部分土地就是“餘力田”。“常
限田”是封建國家按勞動力平均所能負擔的耕地畝數分配的,是民屯必須保證的基本收入,所以稅(租)米畝納一斛二斗,“餘力田”是屯田民已盡了耕種配額土地之外領種的土地,所徵收租(稅)米當然不能與“常限田”一樣,而是要輕得多(畝四斗左右),這樣對屯田民才有刺激、鼓勵的作用。文中引司馬芝奏書、曹魏諸典農各言“留者爲行者宗田計,課其力,勢不得不爾。不有所廢,則當素有餘力”,似對理解孫吳民屯“常限田”與“餘力田”之分可有所啟發。
 
林先生的看法對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這一問題有很大啟發,現徵得林先生的同意,予以刊出,並謹致謝意。
另,本文草成,曾在本所青年史學沙龍舉辦的“中古史研討會”和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羅新先生主持的“吳簡研討班”上討論,是正頗多,特此致謝

 << 上一页  [11] [1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