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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西周史》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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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西周史》选载(四)——第七章“封建制度”第1、2、3节

时间:2009-7-24 13:53:48  来源:不详
称,殆是按昭穆排列的方式。这六组可能代表了同一族的六个支族。有一组又有南北二列对称,则又是支族下的小分族了(考古研究所,1962:113—116;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0—192)。宝鸡斗鸡台和长安洋西张家坡的墓葬群,以小型墓为主,可能均是一般平民的墓地,因此反映的族制,也大概是一般平民的制度。
  浚县辛村的卫国墓地,规模甚大,包括大型墓八座,中型和中小型墓二十九座,小型墓二十八座,另有车马坑二座,马坑十二座。各墓排列井然,位次尚有痕迹可见。八座大墓集中墓地东西两边。最早一墓居东南。四区之间分散有中型墓及小型墓,而小型墓则集中在北部一区。这个卫国贵族的墓地,显然以八个大墓为主体,其余诸墓,或其从人,或为其亲属(郭宝钧,1964:3—6;考古研究所,1979:192)。
  河北房山黄土坡西周时代的燕国墓地,已公布的有二处。第一处有四十一座墓,都是南北向排列,可分六组,其中第一组又分为两群,第二组又分为三群,第四组也分为两群。各墓排列,或并列,或错列。 
  图27陕西长安沣西张家坡第一地点西周墓葬墓位图 
  图28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虢国墓地墓位图  第二处有十四座墓,也均为南北向,又可分为两组,排列方式或并列或错列。这是燕国贵族墓地,其中不同的组群,可能表示一族中的不同分支。每一群中各墓规模相仿,但有的组群中有一座比较大的墓葬,也许是属于族长或家长(琉璃河考古工作队,1974:309;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3—194)。
  上村岭虢国墓葬群(图28)有二三四座墓,四座车马坑,一座马坑。各墓虽有大小,却均为南北向排列,从整个布局看,可分为南北中三组。南组以一座五鼎墓为最大,其西为两座三鼎墓,而二鼎墓和一鼎墓分散各处。北组以虢太子的七鼎墓居西,另有五鼎墓居其北面。中组以一座三鼎墓居中,八座一鼎墓散置四方。以上的三组区分,各以较小的墓葬拱卫最大而随葬鼎数最多的大墓,似乎表示有三个支族,各占一组(考古研究所,1959:图—乙;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4)。
  西周的族制,自然不是任何人发明的,更不是为了分封制度而设计的。然而,这种以亲属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超越了地缘性团体。西周的分封诸侯,一方面须与西周王室保持密切的关系,休戚相关,以为藩屏;另一方面,分封的队伍深入因国的土蕃原居民之中,也必须保持自群之内的密切联系,庶几稳定以少数统治者凌驾多数被统治者之上的优势地位。是以现实的考虑,延长了周室的诸姬及异姓亲戚的族群意识与族群组织,在中国古代典籍上留下了宗法制度,驯致西周王权式微后,这份亲属的意识成为春秋诸姬间主要的维系力量。
  传统的说法以为周有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如《春秋》经文所记各国会盟次序,俨然如有这些等级位号。然而傅斯年早已指出,这五等爵的等级制度与《尚书》、《诗经》及金文资料均不能相符合。公伯子男都是一家之内论尊卑长幼的名称,原义并非官爵,也无班列,侯则是由射侯发展的武士之义。金文中侯伯二称最常见,傅氏所谓“伯为建宗有国之通称,侯为封藩守疆之殊爵”,颇可说明分封制下,一方面率领锡赐的族群,是为伯,一方面君临戍守的因国食邑,是为侯。家指人众,国指疆土。男之对侯,有隶属的意义;子之对伯,有庶长的分别。前引沈子,即是鲁国的庶子(傅斯年,1952:Vol.IV,97—129;又参看陈槃,1969:686—687;H.G.Cree1,1970:324—334)。封国由家族分化演变而来,殆已可以无疑。
  西周的封建自是因周室征服中国,分遣其人众以控御四方,封建制度的建立,并不伴随着生产工具的改变。正如上章曾论到,周初生产工具基本上与商代用具,同一水平。赖德懋(Lattimore)曾以为封建制度的发展,与所谓“治水的东方式农业”有关(OwenLattimore,1962:547)。然而西周分封,北至燕,南至汉上,西起渭域,东极海滨,农业与给水关系随处而不同,至今典籍与考古资料,都未见有水利设施。是以周人封建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军事与政治的目的,颇不必用经济发展的理论当作历史演化过程中必经的一环(H.G.Creel,1970:34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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