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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地方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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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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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使为正二品,官品高于布、按二使,凡有三司联名公文, 序衔均在二司之上。 府是省以下的行政单位,直隶于布政使司。南京应天府和北京顺天府,直隶于朝廷。各省所属 之府自明初改元代的路时即设置。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废除交趾布政司后,全国共有一百五 十九府。知府僚佐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均无定员。推官一人,正七品。知府属吏有经 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各一人。府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知府掌一府之政, 举凡狱讼、赋役、教化、考察属吏、仓库、河防诸事,都由知府负责。 县是明代的第三级行政区划。明初分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 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已并为正七品。”(《明史o 职官志》) 全国共有一千一百七十一个县。知县掌一县的刑名钱谷等事,狱讼、治安、征收赋税等均须亲自过 问。下设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还有典史一人。县丞称职者可以升任知县,县丞 以下属吏非经特许不得升任知县。 里甲是明代的基层行政单位,以自然村为单位,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十甲,每甲十户。每 里推举丁粮多者十人为里长,每人轮流担任一年,十年一周转。每甲以丁粮多少为顺序,每户在十 年中轮流担任一年甲首。城市相应的组织称之为坊,近郊区相应的组织称为厢。里长的行政管理职 责是:管理和约束里内人户,检查督促生产,调处本里的民事诉讼和轻微犯罪,催征钱粮等。 明代基层行政组织中具有半公职人员性质的是“老人”,亦即里老。里老由乡民推举,州县政 府任命,其职责在明太祖洪武三年颁布的《教民榜文》中作了明确规定。里老主持本乡本里的民事 审理和轻微刑事案件审理,凡属婚姻、田土、盗窃、子孙违反教令,以及犯奸、作伪、人命案不愿 告官,愿在乡里解决的,可以在申明亭会审,里甲长、粮长参加,里老可以做出裁决,进行调解。  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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