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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古中国、古印度:人类早期文明的三种路径

时间:2009-7-24 13:56:34  来源:不详
了不同的文明路径,西方人、中国人、印度人在其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渐渐表现出了不同的文化特征:
     西方人的基本单位是个体,每个人都是单子式的,他们不仅有着连父母也无权获知的个人隐私,而且有着连帝王也无权剥夺的个性自由。他们坚信,尽管每个人在年龄、辈分、财产、地位上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其在人格上都应是平等的。在这种“自我依赖”的信念指导下,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层面上的基本关系应该是交换的、对等的、契约式的;而在情感上的关系则应是相互尊重和均施博爱的。他们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动,用信仰来凝聚人们的精神。因此,无论是在肉体和精神之间,还是在自由和法律之间,西方社会都充满了巨大的张力。
     中国人的基本单位是家族,每个人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单子,而是像树枝或网络一样,存在于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他们不仅没有向父母保留隐私的权力,而且也没有夫妻间分割财产的习惯。他们坚信,由于血缘上的枝脉相连,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的;由于年龄、辈分、级别、地位上的种种差异,人与人之间也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而保留适度的差异,并不妨碍彼此之间的沟通。在这种信念的指导下,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层面上的基本关系应该是互惠的而非交换的,是有别的而非对等的,是情愿的而非契约的;人与人在精神层面的基本关系则应是仁爱的而非博爱的,也就是爱有差等而非一视同仁的。例如,父母可以通过责骂的方式来表达对子女的关心,子女却不能运用同样的方式来表达对父母的孝敬。“关心”和“孝敬”都有爱,但却不能颠倒其表现方式;二者之间是可以沟通的,但又不是等价交换的。 在这种“相互依赖”的人际关系中,中国人既不喜欢用抽象的博爱来对待亲疏不等的各类人物,也不喜欢用抽象的法律来对待贵贱有别的各类事务。父母责骂儿女绝不能被视为犯法,儿女责骂父母则一定属于忤逆。判定二者的方式是道德,而用不着法律。因此,他们不仅用世俗的伦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用人间的道德来凝聚大家的思想,从而在“家——国”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中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
     印度人的基本单位是种姓,人与人之间不仅是有差别的,而且是有着森严等级的。由于婆罗门教徒相信较低种姓的人是龌龊的,会带来污染的,所以不仅不能与之通婚,而且在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尽可能地与之保持距离,唯恐避之而不远。在同一种姓内部,每个人又都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更加高贵、更加纯洁的位置,从而又生出名目繁多的亚种姓。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层面上的基本关系既不是交换式的,也不是互惠式的,而是义务式的。较低种姓的人为较高种姓的人提供服务,既不要指望获得经济上的报酬,也不要指望获得情感上的答谢,而只是一种单方面的义务。反过来,他们在宗教和行政事务方面,又要依赖婆罗门和刹帝利的超度与管理。这样的分工既不需要制定什么契约,也不需要期待什么报答,而只是按照神灵的安排完成自己今生的职责罢了。在这种“单向依赖”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在情感上的基本关系既不是平等的,也不是可以沟通的,而是接近于隔绝的。如果我们用由石块投入水面而引起的层层涟漪来比喻中国人之间的情感传递,那么我们便可以用由断木而看到的年轮来比喻印度人之间的等级隔阂。前者的感情虽因血缘的远近而变得强弱不等,就像涟漪间的势能一样,渐行渐远,越远越弱,但其无论多少,毕竟是可以传递的;后者的情感却因种姓的不同而相互隔绝,就像断木的年轮一样,即便不处在静止状态,永远也无法实现彼此的融合。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获得神灵的惠顾,却没有兴趣与他人沟通。因此,印度人不仅从宗教中获得来世的寄托,而且用宗教来指导现世的行动。在这种宗教精神的指引下,印度文化不仅有着浓厚的出世倾向,而且形成了强烈的心力倾向。
     作为人类文化的主要形式,无论是西方、中国,还是印度,都需要法律、伦理和宗教来协调社会的运转,来调解人们的感情,但其三者在不同文化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其顺序大致如下:(1)西方:法律、宗教、伦理;(2)中国:伦理、法律、宗教;(3)印度:宗教、伦理、法律。换言之,在文化功能上,西方是以法律为主的社会,中国是以伦理为主的社会,印度是以宗教为主的社会。所有这一切,都应归因于其早期的文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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