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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

时间:2010-4-25 10:54:10  来源:不详
不能纯教于彼”。既然“教”而不能改,就只有依靠刑法治之:“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尤其是在社会动荡之际,更需要依靠刑法而不是德治:“今欲以敦朴之时,治抚弊之民,是犹迁延而拯溺,揖让而救火也……当此之时,不任斤斧,折之以武,而乃始设礼修文,有似穷医,欲以短针而攻疽,孔丘以礼说跖也。”在桑弘羊看来,有法则治,无法则乱,对人民如果施以礼乐教化,只能助长其懒惰而不利于统治:“今日施惠悦尔,行刑不乐,则是闵无行之人,而养懒奢之民也。”因而他主张君主应强化刑法的力度,认为这才是止害禁邪之根本:“夫治民者,若大匠之断,斧斤而行之,中绳则止。……绳之以法,断之以刑,然后寇止奸禁。”治国除了刑法之外,还要有实力和威势,即强调“力”的作用。桑弘羊指出:“虎兕所以能执熊鼹、服群兽者,爪牙利而攫便也。秦所以超诸侯、吞天下、并敌国者,险阻固而势居然也。”特别是在匈奴问题上,桑弘羊更强调“力”的作用,认为“可以武折,而不可以德怀”。
  桑弘羊的上述思想虽有片面之处,如过于强调“力”、“刑”的功用,但其中仍包涵着有益的因素,主要表现在让人们知法守法。当时社会上人们的法治观念十分淡薄,遇到事情只知遵循礼仪、传统,而不知有法,或者说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的援助。作为重臣的桑弘羊对法的重视,无疑对人们知法守法、加强法治在治理国家的作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2.完备立法。就法的简繁等问题,“盐铁会议”上桑弘羊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桑弘羊立场鲜明,指出法应当严密而不应有疏漏。他站在法家的立场上,反对“百世不易之道”的立论,提出“时世之变”的主张,认为西汉初年“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的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局势面前,单靠汉初的“约法三,章”根本不可能治理好国家,建立并实施严格细密的法令对统治已经必不可缺,势在必行:“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针对贤良文学“王者立法,旷若大路”的诘难,桑弘羊驳斥道:“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进一步阐明了立法的必要性。

  治理国家确实应该完备严密的立法,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但桑弘羊所谓的完备立法却“过度”了,他企图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令范围之内,以致出现了立法的繁多。汉武帝时期出于“外事四夷之功”的需要,武帝就命张汤、赵禹等增订律令,致使汉律篇目达到60篇,字数达“百有余万言”,再加上通过发布大量“令”、“比”无限制地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正,造成法令内容不统一的情况,从浚许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致使冤案多多,民怨沸腾:“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嘲况且,法律过于繁琐,则百姓根本无法了解,有可能出现违背礼义而犯法的事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能维护社会公正,只能沦落为一种形式。对此桑弘羊非但没有进行反思,还予以坚决的支持,是我们应当批判的。
  3.轻罪重罚。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一步一步地深入,渐成系统。首先是法治,其次要有完备的立法,最后又提出立法不仅要多,还要严,即实行重刑主义,轻罪重罚。这是桑弘羊对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认为这也是治理国家、统治百姓所不可缺少的:“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H;“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枷,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其中“盗马者死”等语是当时律令中原有的条文,桑弘羊认为非常符合其重刑观念,所以特别将它提出来。桑弘羊轻罪重罚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株连之法的赞同,他认为实行株连之法非常必要:“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贲育之勇,莫不震慑悼栗者,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嗍就是说实行株连,那么一些强悍的不轨之徒必然会因害怕累及父兄而有所收敛,甚至改而从善。
  株连之法是最为残酷的法令之一,桑弘羊对株连法的赞同表现了其法治思想中残酷的一面。而且轻罪重罚,“以刑止刑”思想的极端贯彻必然会伴随巨大的破坏性,实施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出现“法逾滋而奸逾炽”的现象。因为社会的治理不仅仅是社会层面的问题,更与人紧密联系,如果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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