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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桑弘羊法治思想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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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4-25 10:54: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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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人的因素,不合乎人道,而仅仅单纯依靠它的强制性去治理社会,那么失败则是必然之事。 三、桑弘羊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启示 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了先秦法家,主要是商鞅、韩非等人的思想,但二者相比,仍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首先,在赏罚问题上,先秦法家比桑弘羊作得似乎更好一些,赏罚比较分明,如商鞅在推行农战政策时虽然强调重罚,但同时也主张重赏。这与商鞅时代大一统的君主专制体制尚未建立、君主专制尚未达到极端的程度似乎不无关系。但汉武帝时期赏赐和刑罚都非常混乱,赏不足以劝善,罚不足以惩恶,这可能缘于其时君主专制体制已基本建立,君主意志决定一切,法只能置于君主的意志之下,因而主观性更强。 其次,先秦法家之法尚能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主张“法离人主的意志、离执法的官吏而独立;官吏只有在法的明白规定范围内,能行使自己的职权,一离开法的明白规定,或对法的文字稍有所曲伸,即同在诛戮之列”。法令皆副置:一幅天子殿中……一幅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剽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响而武帝时期的“法”却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史载杜周“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日,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日:‘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就把法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完全否定了。如果说先秦法家严酷的法治尚有一定原则的话,那么桑弘羊心目中的“法治”则无任何相对客观的原则。 此外,先秦法家虽重“法治”而轻“德治”,但由于中国早期的“法”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出自于“礼”,因此商鞅、韩非等都没有完全排除道德教化在“法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商、韩的“法治”还不像桑弘羊的“法治”那样“刚硬”和严酷。在桑弘羊的思想中专制君主始终高于法令,法令作用的发挥始终要受制于君主的个人意志。 总而言之,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及其实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它保证了盐铁官营政策的顺利推行,尤其是有利于加强君主的专制统治,所以为以后历代王朝统治者所借鉴。对今天来讲,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要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争取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但对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局限性,我们也要警惕,尤其是其法令的过繁、过严,缺乏公正性,过多强调君主的意志,这样的法必然会导致法的绝对化,使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治”的工具,自然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社会的治理、国家的治理不是单纯的“法”的建设,还包括道德建设,即德治,否定了德治,法治最终会形而无实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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