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安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后续: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一次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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