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优化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要求和各自法定职责,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力度,明确项目联点领导和责任单位。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的调研、协调和督查,为其解决本级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发展环境问题和困难。重点建设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都应建立健全重点工程优化环境责任制,及时为项目建设排忧解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环境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市重点办、市优化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工作责任制,依法保障投资者及其企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危及企业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偷盗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为企业和项目建设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对工业园区、重点工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要实行辖区派出所长治安环境挂牌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办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制,发挥“12342”行政效能投诉热线作用,建立快速反应受理机制,认真受理每一件群众和企业的合理投诉,做到有诉必理,限期办结,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结果。对上级和领导交办、涉及民生、企业反映强烈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的投诉,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投诉件转办、交办、督办情况的管理、考核和通报力度,对拖延不办、办理不力或投诉人满意度低的,要查明责任并进行追究。(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首长问责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力,发生性质恶劣的损害经济发展案件的,严格按照《湖南省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在“保增长、扩内需”中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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