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协议的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 本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协议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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