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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冤案(1)

时间:2011-06-06 10:59:49  来源:不详
率子侄辈再次输金30万,于是“一日而五中书之命下”。吴家领中书衔的有养京、养都、养春、继志、希元五人。其中养都是时修之子,养春是时佐之子。一日之内出了五个中书,这不仅对吴家,就是在本朝也称得上罕见的盛事了,一时间传为美谈。 


  300多年后,有人在整理这起冤案的史料时指出:吴家的两次捐纳,凸显出一种“耀富贪贵”的心态。虽然满足了一时的虚荣心,但“其欲免为世所嫉妒,魏忠贤所注目,殆不可矣。致祸之由,此亦或一端也”,把它看作是引发黄山案的原因之一。 


  其实,这种说法理由不够充分。第一,吴家之富有,在当时当地早已家喻户晓,并不是因为两次捐纳才显山露水的。第二,吴家的后一次捐纳,距黄山案发尚有近30年的漫长岁月,而此时魏忠贤人宫未满10年,还只是一个昏天黑地度日的小阉人,“逆贤日与(徐)应元、赵进教为嫖友,呼卢饮博,罔论昼夜”,根本没有时间关心外廷之事。他日后知悉吴养春其人则另有更直接的来源。 


  致祸之由  


  黄山案的真正原因有两个。 


  一是吴养春与胞弟吴养泽的构讼。吴养泽是时佐次子[注: 解释】:兄弟排行的次序,伯是老大,是长子。仲是第二,是次子。叔是第三,季是最小的 。],太学生。析产时,吴养春分得了2400亩黄山山场地和淮扬、天津、仁和等处的盐务。吴养泽不甘心这些黄山山场地让吴养春一人独占,因此与兄长对簿公堂。这场官司的年月和经过,史无记载,其间的是非曲直也无从评说。其结果是万历四十四年(1616)前后,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注: 监察御史是官名。隋开皇二年(公元582年)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始设。唐御史台分为三院,监察御史属察院,品秩不高而权限广。]骆骎曾以吴家隐报黄山官税为由,拟将黄山山场地的一半没收人官,但上奏皇帝的题本一直留中未发。从司法程序上说,判决虽已形成文字,但未曾获得批复,手续并不完备。不久,吴养泽去世,他一手抚养长大的家仆吴荣起了黑心,不仅私吞了主人家产,还占有了主人小妾。吴养春便告到县衙,要求将吴荣置之重典。本以为此事已算了结。可是,他低估了这位对手。吴荣本非等闲之辈,当然懂得破财消灾的道理。果然,他很快获释出狱,潜逃于外。这就为黄山案留下了一条祸根。  


    二是吴养春与族人吴孔嘉[注: 吴孔嘉(1588~1667)字元会,别号天石。安徽歙县人。明天启五年(1625)余煌榜进士第三人。]的恩怨。吴孔嘉,字元会,号天石,也有称文石者,万历十六年(1588)生于歙县溪南村。这一宗支在宋元间曾经“派主宗盟,奕叶荣显”,后来虽渐式微,但仍经常参与族中事务。一次议事时,吴孔嘉的父亲与吴养春意见不一,“众辱之,文石之父因郁郁死”。俞正燮[注: 人物传 俞正燮[清](公元一七七五年至一八四o年)字理初,安徽黟县人。生于清高宗乾隆四十年,卒于宣宗道光二十年,年六十六岁。]《癸已存稿》卷14《芦城评话叙录》也说:“其实,孑L嘉父以弱病死。”对年幼失怙的吴孔嘉。吴养春是照顾有加,从饮食起居、赡养母亲,到读书赶考,一应费用都由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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