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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甬祥:非遗法为中华文化伟大复兴提供法律保障

时间:2011-06-15 11:28:16  来源: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注: 文化遗产,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法》是继文物保护法后的又一部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法律,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从九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文化部等部门紧密配合,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注: 一系列 拼音: 解释: 1.犹言一连串。-yixilie]立法调研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进一步推动和加快了立法步伐。制定这部法律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中央和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提出的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必须在全社会广泛遵照执行的法律制度,为中华文化进一步走向兴盛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

要使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所蕴涵的优秀的民族精神[注: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富有生命力的优秀思想、高尚品格和坚定志向的集中体现。离开了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就失去了生命力和创造力。]和文化理念不断继承和弘扬,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律制度,为它们的存续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宗旨非常清楚,就是要依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以达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注: 文明是人类审美观念和文化现象的传承、发展、糅合和分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总称。是人类开始群居并出现社会分工专业化,人类社会雏形基本形成后开始出现的一种现象。]建设这一根本目的。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从事[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工作的同志要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建立了调查制度、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实施好这部法律,关键在于扎扎实实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普及,使之深入人心,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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