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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甬祥:非遗法为中华文化伟大复兴提供法律保障

时间:2011-06-15 11:28:16  来源:不详
二、要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事,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在一些地方,其生存环境仍面临着较严重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有些地方领[注: 名词方领(square collar〕  简介 指领角呈方形的领型。如领面较窄,则称之为小方领。-fangling]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机构人员不齐,保障措施不力。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各级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上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三、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支持并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职能是否履行到位,人大应当依法予以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本身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因此,各级人大应当经常而有重点地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地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执法[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zhifa]检查,督促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四、要抓紧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配套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牵涉到很多方面,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予以规范。为了把某些法律制度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要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抓紧做好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注意保持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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