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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价值:从文化源头处回应“中国路径”问题

时间:2011-08-30 13:31:38  来源:不详
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孔子儒学继承了周人的突破宗教观念的道德觉醒,并进一步巩固了西周以来疏离宗教而倚重道德治理国家民众的思想传统。孔子儒学将由殷人“帝”转变而来的“天”(“天道”、“天命”)理解为、诠释为某种非人格的、无异己性的超越性存在,将“鬼神”理解为、诠释为“气”的某种存在状态或性能,有人格性却无超越性。换言之,孔子儒学中的祭祀对象(天、鬼神等),并不具有一般宗教信仰对象所同时具有的那种超越性、人格性、异己性的品质,并不是宗教信仰的“外在超越”的对象,而是可作道德理性分析、被认知或体知的“内在超越”的对象,或非超越的自然性的对象。孔子儒学还认为,“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唯贤者能尽祭之义”(《礼记·祭统》),“祭祀不祈”(《礼器》),即是说,祭祀行为并不是如宗教仪轨、祈祷那样,为了沟通人与信仰的“外在超越”对象间的联系而有所企求;而只是人对于天地、祖先恩德之衷心思念、感激的道德感情的表达。显言之,孔子儒学对祭祀行为也作了非宗教性的道德的理解和诠释。总之,孔子儒学对祭祀对象和祭祀行为所作非宗教性的解释,巩固了西周以来精神观念层面上的道德走向,形成了与宗教有区别的儒家思想[注: 儒家思想,又称儒学、儒家学说,或称为儒教但并非指宗教,或以其为宗教而称之为儒教。儒家思想奉孔子为宗师,所以又有称为孔子学说,]的道德特质。

其二,宗法观念的蜕变。宗法制[注: 宗法制概述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度是指西周形成的以嫡(正室所生之子)、庶(众妾所生之子)的血缘关系和亲疏差序为原则来传继国家政治权力和家族财富的制度。宗法制度建构的主要社会结构关系是君统和宗统,即天子(周王)、诸侯(国君)权位的嫡长子[注: 丹朱镇-丹朱镇位于山西省东南部,上党盆地西侧,东距长治市区21公里,北距太原市234公里,距北京670公里,跨越太行山可探中原地区和华北平原幅员1029平方公里。]继承系统(“君统”)和诸侯庶子或一般家族世代传继的嫡系(大宗[注: 大宗:中国古代官名-dazong])和庶族(小宗)的宗族谱系(“宗统”)。可见,西周的宗法制度在天子与诸侯间、诸侯与其下的大夫[注: 大(dà)夫,古代官名。西周以后先秦诸侯国中,在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大夫世袭,有封地。后世遂以大夫为一般任官职之称。]、士间政治身份的尊卑高低,在大宗与小宗间人与人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都特别鲜明。对这种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尊卑、亲疏的差序,作出典章制度的、行为举止的内蕴着合理性和文明性的规范,就是“礼”。

西周的宗法制度并不是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实施的,而只是在有封国[注: 封国 拼音: 解释: 1.封土立国。 2.指所封之国。-fengguo](诸侯)、有采邑[注: 释义:(1) 封建领主所据有的庄园,通常有围墙,包括领主住所(如城堡)及周围佃农村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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