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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学毒草是怎样出笼的

时间:2011-11-1 12:01:43  来源:不详
理学的第二株大毒草 
  宋代社会对妇女改嫁问题,并没有形成像后来明清时代的强制风气,理学家的言论影响几乎可以被忽略不计。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出自程颐的《河南程氏遗书》,原文如下: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娶),如何?”
  伊川先生(程颐)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如果照着字面上的意思呢,程颐显然是对妇女改嫁持极严格的态度。然而具体落到实处呢,程颐自己作为一族之长,也没有禁止住自己家族中侄媳的改嫁。可见他本人也不过是说说而已。他所强调的是人的尊严、女人的尊严,认为女人不应该仅仅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请注意,不是性欲问题)而改嫁,而失节,这里的“节”,当然指的是三从四德那一套。然而三从四德由来已久,已不需要程颐再次强调。因为在宋朝,三从四德已经是常识了,是各种女教的书都倡导的社会规范。
  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程颐这段话所针对的不仅仅是女方。他的意思很明确: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男人娶寡妇为妻,也是一种失节行为。而他更深层的意思则是对传统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等思想观念的一种继承、弘扬,重点在于强调道德自律,而非鼓励男女大防。很多人总是抓住字面上的意思大做文章,属于死读书、书读死、读死书。更可恶则是有些人明明读懂了,可是在阐述的时候却恶意曲解。
  那么第一个曲解程颐意思的是谁呢?是朱熹。
  在程颐去世了将近70年之后,朱熹有书信致其友人陈师中,信的内容是讨论陈师中妹妹的改嫁问题。陈师中是宰相陈俊卿[注: 陈俊卿[南昌市委副书记],陈俊卿[宋代官员]]第二子。他的妹夫郑自明刚刚去世一年,妹妹就守不住了,准备改嫁了。朱熹在信上是这么说的:
  自明之亡,行且期矣,念之怛然,痛恨如新。……朋友传说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更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仲必不惮翼成之也。
  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况伏丞相一代元老,名教所宗,举错之间,不可不审。熹既辱知之厚,于义不可不言,不敢直前,愿因老兄而密白之,不自知其为僭率也。    (《朱文公文集》卷二六《与陈师中书》)
  这封信上所提到的“柏舟之节”,典出于《诗·邶风》的一章,《毛诗正义》说:“《柏舟》,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
  整封信的意思很直白,就是说陈氏丞相门第,在处理子女的改嫁问题时,应当高于整个社会的标准,以作为表率。写完这封信之后,朱熹可能已经预感到没有太大效果,索性也直接给陈师中的父亲陈俊卿去信一封:
  自明云亡,忽将期岁,念之令人心折。其家想时收安问。熹前日致书师中兄,有所关白,不审尊意以为如何?闻自明不幸旬日之前,尝手书《列女传》教条,以遗其家人,此殆有先识者。然其所以拳拳于此,亦岂有他?正以人伦风教为重,而欲全之闺门耳。伏惟相公深留意也。    (《朱文公文集》卷二六《与陈丞相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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