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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秩序模式

时间:2011-12-16 9:40:57  来源:不详

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在宏观层面发生了两个重大而持续的变化:一是宗族制度的普遍化和庶民化,乡民以宗族的形式组织起来;二是中央政治权力的加强,国家试图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可以说,宗族和政权是明清时期型塑中国乡村社会的两种竞争性的力量。但是,在地域广大的中国,这两种力量对社会的塑造结果却迥然不同,在不同的区域形成不同的社会秩序[注: 社会秩序正文  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在中国北方多形成以政权为中心的大共同体,而在南方[注: 这个词条是沪上一个青年诗人群落的总称和简称,它一般指向“‘在南方’诗歌传播机构暨沙龙”这个集群,几乎囊括了东南一带身居高校(本科、]则多形成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族小共同体,这已是学界的共识。在这两种范式之外,学术界又对北方和南方地区的社会秩序作了进一步的细分研究,如关中模式、秦巴模式、客家模式等,使得我们对明清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态研究更加精细和深入。但是,既有的研究忽视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决定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因素,学者们往往在细致的形态描述中忽视了对中国乡村为何形成多样化秩序形态的追问;二是关注热点区域,其注意力被南北两极所吸引,而忽视了对中部区域的研究,尤其是两湖地区,很难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式进行统括。

一般而言,在严重依赖自然资源、社会缺乏分化和流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的传统农耕社会,塑造乡村社会秩序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乡村的居住格局、经济形态、水利模式和权力半径等。

首先,居住格局决定乡村聚落性质。在两湖地区,从元末明初开始,江西人口开始向湖广大规模流动,经过明永乐至天启之间两百多年的平缓移民,到明末清初再次达到高峰,并一直持续到清代中期。两湖地区移民的迁移方式主要以单身或家庭为主,少见同族整体迁移。迁入的移民分散在鄂东、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广袤而荒野的土地上,历经世代繁衍,形成姓氏大杂居、宗族小聚居的聚落形态。移民通过文化移植建立宗族组织,成为居民社会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但是,在杂居的宗族中,乡民的活动往往超出宗族的范围,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结合在一起。因此,两湖地区的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

其次,经济形态建构乡村互动模式。华南地区的沙田开发使超家庭的紧密型生产互助导致宗族的繁荣,而旱作农业使得华北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规模的合作,故而乡村缺乏宗族和其他组织。江西移民进入两湖以后,在江汉—洞庭湖平原开发垸田,在湘鄂西山区复垦,导致这一区域既有发达的稻作体系,也存在原始的刀耕火种。这两种经济形态,形成不同的村民交往格局。在稻作区域需要超家户的合作,往往形成以宗族同构的互助圈。而丘陵和山区较原始的耕作则形成原子化的小农。因此,在两湖地区内部便因经济形态的差异形成不同的乡村互动模式。但是,由于物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在这一区域形成跨越多个小聚落的集市,供附近农民交易初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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