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上路
沈荩案、《苏报》案,还有《大江报》案等一系列[注: 一系列 拼音: 解释: 1.犹言一连串。-yixilie]和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例,让清政府开始反省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
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宪政的载泽等5大臣先后回国,在给清政府的奏折中,他们提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
在国外考察中,载泽等大臣已经意识到君主立宪[注: 或称“虚君共和”,是一种国家的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国家的言论自由,并表示了赞誉。不过,他们主张在中国推出新闻法的理由是:“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
也就是说,由于当时中国的新闻报道,已经很难控制,尤其是租界媒体,更是让清政府鞭长莫及,与其这样,还不如自己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的空间,同时,也更好地进行控制。
有官员在提议设立新闻法的时候,就用了这样的理由:“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订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
1906年开始,《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等新闻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一个国家要么没有新闻法,要有的话,就必须规定媒体的创办条件、审批过程和监督方式等内容。当然,不少政府为了回避这些问题,就干脆不立新闻法。
在提出新闻法的时候,清政府采取的保守的立场:创办刊物实行注册制,而不是备案制,甚至还要交保证金;同时,不采取事后追惩,而采取事先检查;也有诋毁宫廷、妄议朝政等罪名,报纸很容易就触犯这些罪名……
这样的新闻法遭到批判,当然不难理解。但不管如何,新闻立法的道路已经开始。
在有关新闻的法律出台之前,清朝政府对公民的言论、集会和出版等权利是完全否定的。在实际的判决中,往往采用《大清律例》中的刑律,冠以“盗贼”“造妖书妖言”等罪名,对民间出版物及办报人进行迫害。这些罪名非常严重,“其恶已极,其罪至大”,属于“十恶”之一,按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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