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中部的台伯河下游地区。这条河流在低山地区缓慢地流淌,在沼泽地带折向海岸线,是从亚平宁山区下来的人们想要到达大海的理想通道。]时期,人们就已经有了对祖先生活留下的遗迹加以保护的意识。在当时的雅典、罗马等较为富裕的城邦,人们会自觉地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那样保护古迹。直到公元16世纪,人们才通过立法,真正对建筑和艺术遗迹加以保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政教合一
[注: 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的教皇政府,在这一问题上颁布了一系列
[注: 一系列 拼音: 解释: 1.犹言一连串。-yixilie]法令。1820年4月,红衣主教巴尔托罗梅奥·巴卡在罗马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保护古物和挖掘工作”的法令。这部法令为今后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奠定了基础。1909年,统一的意大利颁布了第364号法令,再次对历史、艺术、建筑作品的保护进行了规范。这部法令第一次提出了“物质或非物质历史、建筑、艺术遗产”的概念,并且明确规定这些遗产不能被转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中央政府
[注: 中央政府centralgovernment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对称。负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行政工作,集中掌握国家的国防、外交、财政、内政等行政职权。]统一管理和各地区分管各自区域文化遗产的管理模式。1948年,意大利强制性地将文化和自然遗产
[注: 自然遗产是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划分的特定区域或地区。-ziranyichan]的保护写入了宪法,以后各届政府又多次对具体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目前,意大利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意大利的法律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规定得十分细致。意大利的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体系历经几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已经成为世界诸多国家的样本。
政府职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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