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而分成的层次.-jieceng]队伍的日益扩大,人类社会交换的非经济因素比重将有明显的提高。而在这些非经济因素中,道德需要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一个具有个体性和社会性的二重性存在。这一客观事实也就决定了任何作为个体的人对于其他人的依赖与需要。所谓需要(desire),从另一角度来讲就是“欠缺”(want),人是因为欠缺,所以才有需要,或者说,“欠缺”(want)是需要的客观内容,而“需要”(desire)是欠缺的主观形式。而个体对于他人/社会的需要就是源自于个体离开了群体就无法生存这一客观事实。正是由于主体对于外部世界的这种必然依赖性,所以个体在与他人/群体的交换过程中会逐渐达成一些价值与秩序共识,而这种共识通过实践的强化又会转化为主体行为活动的“应当”。“应当”虽然是对主体的一种强制,但它却不是外部的强加,而是在主体理性自觉基础之上的一种“自愿”,它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是主体需要(desire)的对象。以此而论,无论是什么时代的人,无论从事
[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何种生产活动,其行为活动的目的除了满足自己的外在的物质需要之外,还希望能满足自己对“应当”的需要。因为只有这样,他的行为才显得合理、合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看到许多不讲道德与信用的人,但这决不意味着他没有道德需要,只是他有他自己的道德或“应当”而已。所谓“盗亦有道”,就是如此;荀子所谓“义与利,人之两有也”,也是客观事实。
于此,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人们需不需要道德,而在于人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在于人们对于什么才是“应当的”行为的共识能否达成?如前所述,主体的“需要”(desire)是对客观的“欠缺”(want)一种反映形式。但是,不同主体的“欠缺”(want)向“需要”(desire)的提升并不是相同的,甚至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的同一“欠缺”(want)也表现为不同的“需要”(desire)形式。这就意味着人的需要的内容虽然是客观的,但是表现需要的形式却是主观的。在“经济人”的交换与博弈过程中,虽然博弈双方对自己的势力
[注: 势力 拼音: 解释: 1.权力,处于高位而产生的威力。 2.泛指政治?p经济?p军事等方面的力量。 3.方言。犹派头,架子。]十分清楚,但什么才是自己“应得”的份额,博弈双方的主观期望(“应得”)却往往与现实(“所得”)存在着较大的落差。尽管如此,博弈双方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否则,如果交易不能达成,那样则双方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不亏本或少赚钱,这是“经济人”交换的底限。正是在这个底限范围内,“经济人”更为关注的是博弈是否是遵循既定的游戏规则来进行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则“经济人”对于自己的“所得”与“应得”之间的距离会采取一种无可奈何但又无怨无悔的态度来接受。
所以,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之所以可能主要是基于市场法则的介入。市场法则有如上面所提到的“第三者”,是不同利益需求主体或陌生人之间建立起互信的中介与前提。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亦如两个陌生人之间的互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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