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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文物应不应合法化? 反对者:市场非最佳方式

时间:2012-3-19 16:55:50  来源:不详
进行某些局部的修饰、解释、解读,出台一些临时性的细则,是很有必要。在这一点上,上次我跟《文物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谢辰生先生的意见达成了统一。当时,我把话题撂开后,最后谢老同意我的观点,他的说法叫“特赦”,特赦文物私生子。一向被人认为观念比较激进的谢先生,其实是一位为保护中国文物孤身格斗一生的斗士,他已经意识到“文物私生子”这一块的可流失性,才果断提出“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保护文物私生子”。
  “地下”文物交易利于保护
  我和谢老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都认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适的场所,让这些“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毕竟这些所谓“文物私生子”,大部分都是收藏者在国家批准的市场上买来的,古玩城和古玩市场都是在工商局登记过的,有什么理由将其定为非法呢?让这些文物出来有什么好处呢?国家让它交易,至少可以加以登记。就像房产一样,土地权还是国家的,房子[注: 住宅是提供人居住的房屋。客家人称作屋家,广东人称作屋企,福建人称作厝。为民间信仰的风水区分由于生人居住;称阳宅、以别于已经身故入土之阴宅(墓)。]买来后在几十年内归我住。文物同样可以这样处理。在不撼动目前法律的主体精神,即“一切出土文物所有权都在国家”之外,像处理房子一样任收藏家收藏,为什么不行?除了禁止这些文物出国外,登记后的文物可以在国内市场上流通,应当被认可。被损害或被盗窃后,都可以报案备案,也很正常。这样做,有利于文物的保护。这样做是不是会鼓励“三盗”呢?第一,不这么做,“三盗”现象也从来没停止过,随便到一些农村走走,随处可以发现出土文物的痕迹;第二,相反,如果这样做了,因为有时间限制,时间一过,对于未登记的、新出土、出水的文物,严格按照法律整顿市场,严厉打击“三盗”份子,如果还有人违法收买“三盗”文物,依法制裁,该没收的没收,这样做收藏者才会心服口服。
  反方
  宋向光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
  不要扭曲《文物保护法》
  近日,一则让“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的消息,在文物保护界与民间收藏界激起涟漪。特别是将“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联系起来,似乎是《文物保护法》把民间文物收藏逼到“地下”状态,这种说法是对《文物保护法》极大的误读和扭曲,严重削弱了《文物保护法》的权威。
  “地下”文物属于全体国民
  从有关报道中看到,所谓“地下”收藏文物,或是指民间的文物收藏,或者是指民间收藏中那些来源不合法,或国家禁止交易流转的文物。首先,国家对民间收藏是持肯定态度的,文物保护法中《民间收藏文物》一章中,对民间收藏是支持的,将民间收藏视为“地下”的人士应该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其次,国家明令禁止私人非法占有地下出土文物,这一规定是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是对科学文化资料的保护,是对国家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的宣示。有关人士也承认:所谓 “地下”文物主要是民间存有的新中国[注: 【1】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拼音:zhōnɡ huá rén mín ɡònɡ hé ɡuó 英语: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PRC) ,]成立以来的盗掘出土的文物,或者是文物私下流转时打着“出土文物”旗号的物件。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角度,地下埋藏文物(包括水下文物)是重要的科学研究资料,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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