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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林镜鉴: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及其特点

时间:2012-6-19 11:52:27  来源:不详
传统的宗族生活背景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清代就曾有叔嫂之间因田产之争诉诸官府,双方亲友在官府开审前,主动出面调解,在查明争议真相的基础上劝说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平息纷争的案例。其次是调解人在某些情况下的非中立性。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调解人主持调解时未必一定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受传统道德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看待问题。比如在婆媳纠纷中,古代调解人大多会倾向于站在公婆一边而劝说媳妇作出更多让步。再者就是调解人的主导性。古代调解人大多都是带着自己对争议的看法和既定立场介入争议的(如“以和为贵”、“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等传统观念)。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自然会以自己的价值观对调解结果施加影响。为了给调解人保留“面子”,当事人大多会听从调解人的建议。这些情形都是西方式调解体系中闻所未闻的。

 

    为什么中国传统调解模式能践行数千年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文化以及隐藏于背后的经济基础[注: 经济基础是一个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名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经济基础指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所谓文化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在中国古代文化背景下,老百姓普遍奉行“无讼”理念和传统道德准则。受此影响,人们一般不会将这种出于公心的主动调和视作对“个人私事”的无理干涉。进而,也不太会对调解人表达的观点有太多抵触。此外,受古代等级、尊卑观念的影响,当事人也会将调解人的非中立做法视作“合理”现象。即使是在我国现代社会,尤其是在乡村、宗族背景下,也依然残存着第三方主动介入纠纷的调解痕迹。中国古代这种特殊的调解模式自有其深深植根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依托。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恰好印证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原理。中国古代稳定封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了人们之间和平共处关系的至关重要性,调解虽然无法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谁是谁非的精确评断,但是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调解可以使当事人从“讼累”中解脱出来。调解程序虽然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实现充分保护,但毕竟可以给彼此[注: 介绍 彼此 :bǐ cǐ 意义 ①那个和这个;双方:不分~ㄧ~互助。②客套话,表示大家一样(常叠用做答话):‘您辛苦啦!’‘~~!’。]一个可以接受的说法。更关键的是调解的确对修复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和谐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一般民事纠纷而言,这堪称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途径。人们对于是非曲直本身的追求也会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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