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有专家表示,对名人故居中已列为文物的建筑,虽然法律已明确了修缮责任,但现实的资金来源仍非常受限。
上海市政协常务委员、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沈祖炜认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涉及购入、修缮、维护,乃至周边规划开发。长期看仅靠个人经济实力,很难尽到对文物的保护责任。“政府部门有难处,使用开发也有难处,归根到底是不易明确谁来出资、谁来修缮、谁来使用。”
未列为文物的受保护建筑也需要及时修缮,但专业的勘测设计和施工队伍费用不菲。国内某大城[注: 大城(Ayuttaya),泰国故都。位于中部,首都曼谷以北88公里的湄南河畔,面积2480平方公里。其疆域北连红统府和华富里府;东濒北标府;南毗巴吞他尼府;西临素攀武里府和暖武里府。]市的一项调查曾显示,该市众多的优秀历史建筑中,仅有约50处表示能自行解决保护修缮经费,面积仅占保护建筑的16.51%。
此外,一些受保护建筑的管理权较为分散,导致文物保护部门不易监测建筑现状。专家表示,对这些建筑的维护监管、受让补偿还缺乏统一的标准。
“及时修缮在现实中有不少难题,一是文保部门在经费上有一定的缺口,二是民间参与保护的意识和动力不足”,阮仪三认为,一些使用者对建筑本身缺乏感情,只有使用的需求,或存在现实的难处,迫切需要完善配套政策。
一位上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保护建筑修缮保留的一大难题在于,由于历史原因,不少名人故居、风貌保护建筑实际上都住了很多居民,修缮难度很大,遭遇到各种出资难题。
多管齐下完善建筑分类保护
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难题,应完善分类保护的政策,提高社会参与意识和动力。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教授认为,完善文物保护责任的法律认定已势在必行。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如果使用者无力修缮,应交给国家管理。不愿修缮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收回后进行抢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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