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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性社会的伦理命运与道德困境(4)

时间:2012-8-3 12:14:36  来源:不详
,在这里需要首先区分两种不同含义的“制度伦理”:一是制度伦理的制度中心观,即把制度伦理理解为伦理的制度化、法制化;一是制度伦理的伦理中心观,这种观点强调,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本身的合道德性,体现正义、公平、公正,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11]。本文讲的制度伦理是采用第一种意义上的制度伦理。 
  有些学者指出,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导致的道德生活方式的变化,要求道德评价的外部化、明文化,并需要强制力作后盾;还有学者甚至倡导“道德立[注: 德立 [清]僧。字鹤臞,号西池,康熙(一六六二至一七二二)间江苏常熟人,住吴之怡贤寺。善画菜,工草书。著藉花园诗,钱黍谷为之序。]法”,把“软”件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变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的“硬”件伦理制度。学者们想改变当前道德滑坡现状的急迫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应成为其提出的方案令我们完全接受和信服的原因。当我们在痛斥传统伦理只注重个体体验,伦理规范不具有明确性的弊端时,切不可由此极端走向另一极端,进而迷恋于因法律的强制性表现出的表面上的巨大效力,而忽视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过分地依赖外在的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只会使人“免而无耻”,只有真正出自内心地遵守伦理规范才会“有耻且格”。以程序合理性(形式)去回避或掩盖实质合理性(内容)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但实质的价值问题是最终混不过去的。伦理规范的过分制度化等于自取灭亡,在这种规范下,我们只能知道不管做什么事都应该遵守如此这般的规则,却不知道为什么要做这件事,也不知道做这件事是好还是坏。道德的真正力量来源于内在的“自律”情感,所以,不可能完全指望依靠客观外在的“他律”来解决人自身的所有道德问题。并且,人是道德情感与道德行[注: 师言:“德是下功夫,是有志于道;德在心里而行诸于外的就称为“ 德相 ”,譬如走路、行仪……都可表现出一个人的“德相”来。]为的主体,而法律恰恰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亚里士多德语),这就决定了无论多么完备、复杂的行为规范或生活制度,都难以承诺理解人类所有道德情愫、指导人类所有行为、帮助人类实现所有意愿的使命。 
  简言之,人的外在行为可以被伦理规范、法律制度所约束、强制,但人的内在心灵、道德理想、内心信念、修养境界这些更为根本的东西,又该如何强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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