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依序在12个文本上签字后,正式生效。条约十二款为: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林德大臣被残害一事,钦派醇亲王[注: 醇亲王爱新觉罗·奕譞(1840年10月16日-1891年1月1日),字“朴庵”,号“九思堂主人”,又号“退潜主人”。清道光帝第七子,]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书以拉丁、德、汉各文。
第二款 (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二)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 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第三款 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
第四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兹将建碑之坟茔,开列清单附后。
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
第六款 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