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注: 北史·杨椿传》:“吾今日不为贫贱,然居住舍宅,不作壮丽华饰者,正虑汝等后世不贤,不能保守之,将为势家所夺。”《说唐》第一回:“觅了所房子,与 莫氏 一同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注: 概述: 京师jīngshī【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师来。——唐·柳宗元《柳河东集》元济诣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 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
第十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上谕以各省督抚[注: 总督和巡抚,明清两代最高的地方军事长官。-dufu]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
第十一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
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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