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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黄震云教授谈二十五史版权之争

时间:2012-9-14 17:01:59  来源:不详

  随着法制建设的步伐,学术界也随之舞蹈,官司不断,热闹非凡,还出现了一些打假名人。我上个月在《法制日报》发表的文章中举过金文中诉讼的例子,指出法律不仅要承担打击犯罪的任务,还应该尽到和谐的责任。这个问题在刑诉中已经开始体现,效果很好。不能打了一场官司,留下许多遗憾,更不能以法律的名义,上失其道而杀其下。孔子说必也无讼乎?那才是境界。和谐才是硬道理,所以我建议一手托三家(或多家)的律师们需要考虑一下学习一些儒家精神。

  历来不喜欢官司,觉得沾上就会带来晦气,但愿永远也不要找到我,所以谈都不想谈。但是,官司没有渐行渐远,周围诉讼似乎不断。举个例子说吧,二十五史也打起官司来了。据媒体报道:

  中华书局律师任海涛表示,“从表面上看,这是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之争,但实际上属于抄袭剽窃。从长达44页的判决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做到了法从理出。但是,在认定被告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块,让对方的违法成本过低,没有从实质上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效果,这一点也存在遗憾。”

  国学时代公司负责人尹小林称,本案的胜负关乎国学网乃至整个古籍数字化行业的生死存亡。一旦中华书局“标点圈地”的逻辑成为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法则,便意味着凡经出版社印过的古籍,后人再想整理将难如登天,除非事先获得许可,否则便要背负“抄袭剽窃”的罪名。

  这场官司根据判决书看是国学网因无奈默许引发的判决,具有礼让性质,因为之间法官做了很多工作,希望双方和解,实现共赢。法官释放强烈的善意,主要原因有很多,判决书中也说了,但是我想说的其实还有:其一,这类问题实际上法无明文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制定的时候,无法预计今后可能出现的很多情况,所以这个案子不好判,按照费尔巴哈[注: 费尔巴哈是德国旧唯物主义哲学家。1804年7月28日生于巴伐利亚,卒于1872年4月13日。他批判了康德的不可知论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理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罪;其次,不存在实质意义剽窃。中华本将“徐巿”写成“徐市”,而国学版已经修正。至于标点相同和同错也很正常,没有一个认定的数量标准。第三,中华起诉书只是举例,并没有完全确定有多少错一样的。所以用举例的方式打官司说对方剽窃,关键证据不成立。民营单位和国营企业的争执,很多以民营企业破产作为结局,所以很多聪明的人都愿意赔钱了事。《战国策[注: 《战国策》[书籍]-古代国别体史料汇编。西汉成帝时,刘向进行整理﹐按东周﹑西周﹑秦﹑齐﹑楚﹑赵﹑魏﹑韩﹑燕﹑宋﹑卫﹑中山12国次序,]•燕策》说:“是以委肉当饿虎之蹊,祸必不振矣。”这种战略未必都有用。当然我不是说出版社是老虎。要我看本案整体实际上是和解性质,没有输赢。

  我想说的是,你们打官司我们管不着,但是再想买电子版的二十五史到哪里去买呢?买不到,对学术研究[注: 孙武兵法初探序言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克劳塞维茨曾指出;战争不是神物,战争是发展的科学,余窃以为以兵圣孙武为代表的中国兵学思想文化无疑正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的杰出典范;同时又]必然不利。如果社会大众的需要服从个体利益,那么这个个体利益就是与社会作对?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参加过北大的数字会议,记忆中他们也有二十五史的电子版,但是没有人去告他们。当然我不是说提醒律师去告北大。我只是说古籍,谁都有整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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