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国学文化 >> 正文
故宫大盗石柏魁将上诉 …
故宫大盗石柏魁将上诉 …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
于丹与孔子75代孙反目 …
沧州律师:希望国家文物…
《私人律师丛书》出版 …
律师认为“妖”等16个汉…
河北省两律师质疑“图书…
律师:图书限价规则会给…
律师:“地铁禁售报刊”…
最新热门    
 
韩剑律师:古籍点校不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

时间:2012-9-15 18:13:12  来源:不详

  【编者按】中华书局与国学网的二十四史[注: 《二十四史》是一部规模巨大、卷帙浩繁的史学丛书,全书共计3249卷,4000万字,从第一部《史记》至最后一部《明史》,共耗时1800余年,是世界图书史上的巨著。]版权之争,引起了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古籍数字化的版权究竟如何界定?标点符号是否享有著作权?国学网将陆续登载各方观点,破解世纪难题,期待社会公议。

  在著作权理论上,此案争议不大,古籍点校、校勘等智力劳动不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理由:

  1.据现代语言规则,以恢复古文原意为目的,如果据此进行点校的成果享有著作权,那么中国就没有人可以再进行古籍点校工作了,因为后者必然侵权。

  2.参照多个底本[注: 底本是古籍整理工作者专用的术语。-diben],对古籍文字进行纠错、补遗,属于文字性修改,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如果此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法第34条第2款关于文字性修改的规定就将不复存在。

  3.如果古籍整理工作仅仅是在不改变古文原有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的情况下恢复古文原意,而没有一点古籍整理者进行再创作的新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那么此类古籍整理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演绎创作行为。所以,一般的古籍整理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基于上述著作权意义上的判断,国学时代的产品一般享有软件著作权,而非对软件中所包含的古籍整理成果享有著作权。

责任编辑: 由之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