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传统文化 >> 文化资讯 >> 正文
《私人律师丛书》出版 …
律师认为“妖”等16个汉…
河北省两律师质疑“图书…
律师:图书限价规则会给…
律师:“地铁禁售报刊”…
徐大雯刘晓庆律师富敏荣…
松潘大轰炸明年东京开庭…
退休律师网上拍案惊奇 …
最新热门    
 
沧州律师:希望国家文物局就曹操墓认定重新答复

时间:2010-2-4 14:49:28  来源:长城网-燕赵都市报

  涉关“曹操墓”的声音至今未熄。今年1月初,沧州律师韩甫政上书国家文物局,希望依法公开从发掘计划许可到发布安阳西高穴大墓为“曹操墓”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报1月8日、1月30日曾报道)。1月28日,国家文物局在其网站作出公开答复,称 “曹操高陵的考古发掘、学术认定和研究成果公布等程序,符合考古工作规程”。

  在认真看了国家文物局的答复后,2月3日,韩甫政告诉记者,他对该答复表示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希望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他重新作出答复。他呼吁,因为没有制定文物认定标准,才导致社会上对文物认定等种种争论,也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在“伤痛”中前行了27年之久,他希望这种局面早日结束。

  -“认定‘曹操墓’程序违法”

  ●质疑一:认定未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韩甫政认为,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国家文物局同意认定或认可安阳西高穴大墓为“曹操墓”等的行政行为,因未履行“听证”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所以是违法的、无效的。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安阳西高穴大墓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文化部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的效力。韩甫政认为,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从此规定中不难看出,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或其他组织,向河南省某文物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为“曹操墓”,不论是哪个文物行政部门,依法都“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然后才能“作出决定”。然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并未执行这一法定程序。

  ●质疑二:认定决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告”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依据该规定,在不考虑应当听证等的情况下,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作出“曹操墓”的认定决定后,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告”。

  韩甫政表示,截止到今天,除河南省文物局等有关方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为“曹操墓”的信息外,尚没有一家文物行政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布告。所以到今天公众也不清楚,认定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为“曹操墓”的决定,具体是哪个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的,是哪一天作出的,“公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公告”的格式是什么样等等。“办法明确要求‘公告之日起生效’,既然没有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那从法律层面上讲、从文物保护法的角度上讲,‘曹操墓’至今还未生效。”韩甫政说。

  -“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韩甫政认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所作出的答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据以上法定,结合被申请人的答复能清楚地知道,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一)项,即“属于公开范围的”,为此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他说,在国家文物局的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该如何获取所请求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看,显然被申请人未按该第二十六条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截止到2月3日,韩甫政尚未接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亦未接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信息告知申请人答复已公开在其网站上。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或“通过安排申请人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0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