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年10月25日 清政府与法国签订《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25日,清朝钦差大臣奕忻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京签订《中法北京条约》。此约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是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注: 鸦片战争(Sino-British Opium War),中国近代史上一共有两次鸦片战争: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年6月~1842年8月。]的不平等条约[注: 不平等条约是指在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承认《中法天津条约》完全有效;赔款增加为800万两;归还从前没收的法国天主教产。签约过程中,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艾美还在条约的中文本里擅自增加了“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字句。这在法文本中是没有的,按理是无效的。但侵略者坚持,后来发生的多起教案均与此段私增条文有关。这种卑鄙手段,在国际外交史上亦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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