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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王迁谈古籍“断句”问题

时间:2012-11-6 12:16:02  来源:不详
了男人就恐慌了”,测试结果是:所有女人都这么断的:“女人如果没有了,男人就恐慌了”。男人都这么断的:“女人如果没有了男人,就恐慌了”。这些都不是作品,尽管有不同的断法,但是断法是设计者早就考虑到的,只不过让不同人揭示已经设计好的断法。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你认为断句是表达的话,这个表达跟事实或者跟思想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著作权法中有一条原理,叫做思想或事实与表达的混同,意思是如果对一种思想或事实的表达就那么一两种,是极为有限的,为了防止对思想或者事实的垄断,对这些表达不加以保护,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我都觉得一般的古籍断句是不可能产生新作品的。北京二中院在涉及古籍断句的判决中就运用了这个原理,法院指出:如果对某一内容的表达方式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则这种表达方式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古籍断句不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想来想去觉得有一个例外,只要断句者敢承认,法院可以判断句是作品,什么例外呢?他承认说我断句不是根据我学术研究[注: 孙武兵法初探序言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克劳塞维茨曾指出;战争不是神物,战争是发展的科学,余窃以为以兵圣孙武为代表的中国兵学思想文化无疑正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的杰出典范;同时又]的结果,不是为了还原古人的真意进行断句,我是进行的“戏说”,断句就像把诗改成词一样,为了歪曲古人的意思而进行的断句,断句之后的意思和古人的原意完全不同,比如他说我出的学术著作是“戏说”,不是学术研究成果。除非是这种情况,否则古籍断句不应该形成作品。

  为什么现在会有这么多案子涉及到古籍断句呢?根源在著作权法第12条,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形成的作品,形成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个理解是错的。你们知道整理这两个汉字对应的伯尔尼公约中的英文是什么呢?arrangement,我们翻译成“整理”,在翻译上是错误的,应该是在国际公约中的arrangement是指因选择或者编排已有作品体现出独创性的才是汇编作品。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整理”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在2001年重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被完整地删除,现在再主张古籍断句属于“整理”、能够产生新作品是不合适的。

责任编辑: 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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