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不仅有社会、经济、外交的内容,同时也有反映各级政府运作方面的资料,当然最多的是老百姓为“户婚田土”而引发的各类法律诉讼文书。这些资料,有助于我们了解老百姓的个体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对该区域进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
再次,州县档案资料的原生性,使我们能够看到诸多在地方志[注: 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有全国性的总志和地方性的州郡府县制两类。总志如《山海经》、《大清一统志》。]、文集等由地方精英编纂的材料中被有意或无意遗忘的历史。州县档案是当时政府衙门之间、老百姓与衙门间的关系往来所形成的文书,其过程主要反映当时的行政运作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没有过多考虑“青史留名”的问题。这样的材料相对于其他官修资料来说对历史的反映更为真实,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各类官方文献较少或没有反映的地方各类组织、政府的运作甚至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更为逼真地反映了历史的“第一现场”。如地方基层管理制度以及保甲、团练、客长等在地方社会的运行和活动,仅仅依靠官修文书是难以有全面、系统的反映的。而在档案资料中,有大量知县签发的保长、甲长、乡约、客长、场头、小甲、夫头的“执照”及他们的“具认状”、“具禀状”、“具辞状”,使我们对此有更多清晰的了解。
第四,州县档案资料的底层性,使从民俗研究历史成为可能。州县档案中有大量反映各种基层组织,如神明会、同乡团体、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惯习的资料,如各类乡规民约、行业规范以及地方各类公产的管理机制。从这些“地方性知识”中,我们能看到各种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实态,了解其发生、发展及消亡的全过程,达到了解其背后更深层次历史结构的目的。如在巴县档案中,八省会馆在清代重庆移民内部关系的调整、各类商业纠纷调处及地方秩序的维护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会馆联合体形成于雍正年间,最终消亡于上世纪40年代。在很长一段时间中,该组织的运作机制始终具有依“惯例”行事的特点。这些由民间自生的处理方式遂成为一种民俗或者习俗。对于此类组织的探讨,有助于我们了解清政府地方社会的控制机理,往往是透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各种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来进行管理,最终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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